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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47号)

   2013-04-12 724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十堰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参与起草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管;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信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研究国外、市外对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宣传报道的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对外宣传意见和口径,协调各新闻单位的对外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活动;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监察局

  负责督促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参与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发改委

  负责制定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相关基本建设的投入;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经信委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食品行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产业布局;提出促进食品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研究食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中小食品企业及个体私营食品企业的行业和产业发展;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质组织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科技局

  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市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并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并督促指导县市依法开展工作;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做好市级财政直接划拨的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保障;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环保局

  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相关监管信息;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督性监测;负责餐饮单位废弃油脂排放情况的监督指导,并协助市建设部门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等进行监管;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住建委

  负责对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安全卫生措施情况进行巡查,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及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居民住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行为进行管理;负责区域内无证照流动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农业局

  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药物残留监测,负责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产地环境监测;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相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组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业质量体系认证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初级食用农产品中质量安全及农业投入品地方标准,组织初级食用农产品中药物残留的限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地方标准的拟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监管;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指导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负责对培植豆芽菜等初级农产品行为的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能;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商务局

  负责市内外食品贸易商品的物流管理与协调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源头质量控制和全程跟踪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关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指导企业进一步了解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应对食品安全贸易风险的能力;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和屠宰执法的指导;承担、协调我市食品贸易有关事务;承担市“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林业局

  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木本粮油)、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产地认定及监督管理,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参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野生植物的进出口监管工作;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和日常性监管;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对市场流通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负责向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负责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负责查处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经营及违法食品直销、传销行为;责令食品经营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召回食品进行监督处理;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对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的整治和规范工作;负责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含前店后厂、糕点店、面包房、炒货店、卤制品店等)的监管;负责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工作;牵头负责对利用互联网进行食品交易行为的监管;负责对专门从事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的企业开展的食品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的监管;负责对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承担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系会议职能,依法查处未取得有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和日常性监管;拟订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负责向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负责公布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处理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负责查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负责对食品定量包装进行计量监督;负责认证机构、食品检测机构的监管及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负责管理食品召回工作;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协助管理;负责指导粮食行业质量安全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许可和日常性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日常性监管,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审核,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负责对餐饮业的食品、餐饮具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负责向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负责公布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处理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的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含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面条、馄饨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监管;负责对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等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监管;负责对有固定场所和相关证照的“餐饮夜市(大排档)”、“农家乐”、“农家宴”等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审查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畜牧局

  负责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种畜禽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发放;负责实施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的产地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及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兽药及畜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执法和种畜禽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市蔬菜办

  负责制定全市蔬菜生产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全市无公害蔬菜生产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承担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其他职责

  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以上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发证、谁监管”的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建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完成我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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