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稽查局,市管各食品流通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有效建立流通环节食品批发源头安全防控体系,现就加强食品流通环节仓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品仓库管理的范围
食品流通环节仓储是指流通环节食品批发主体和大型商场超市(食品零售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储存食品的房间、院落、场地、冷藏冷冻库等场所,包括外埠食品经营者在我市单独设立的食品仓库。
二、食品仓储设施基本要求
(一)仓库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0米以上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独立的食品柜(架),货架须离墙和离地10厘米以上;有相应的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禁止使用灭鼠药);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低温、恒温、冷藏食品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并有温度显示装置。
(三)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备设计,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仓库使用的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三、食品仓储管理的内容
(一)食品经营者应如实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其食品仓储信息,并填报《武威市流通环节食品仓储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
(二)食品仓库信息应包括:食品经营单位名称、经营者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号、经营地址、仓库负责人、仓库位置、建筑类型及面积、库存食品主要种类、仓库工作人及配送车辆等信息。
(三)食品经营者对仓储设施要主动申报,并作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本条件,隐瞒不报一经发现按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论处。
(四)流通环节食品仓库监管应纳入日常巡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对食品仓库的检查次数。
(五)食品仓库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接触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接触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工具。
(六)食品经营者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发现食品仓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对经营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九)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在食品仓库建立本仓库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查验采购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使用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电子一票通系统的,及时按批次将购进食品信息录入电子一票通系统,食品销售配送出库时主动打印一票通销货凭证。落实仓库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食品出入库查验记录台帐制度及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等。
四、 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局、市食品稽查局要高度重视食品流通环节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切实负起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认真做好食品仓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局具体管理辖区内食品仓储摸底调查工作,要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食品仓储摸底调查,在日常巡查中要督促食品经营单位规范管理仓库,要认真核对食品经营主体申报的食品仓库与实际数是否一致,确保所有食品仓库均纳入日常监管。
(三)要向食品经营单位宣传加强食品仓储监督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使其真正理解加强食品仓储监督管理是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一种手段,要积极引导督促经营户建立进货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增强其守法、规范、诚信经营的意识。
(四)各区县局、市食品稽查局要通过加强食品仓储的监督管理,在食品流通环节逐步建立从进货、储运、流通、批发、上柜、销售、退市、到消费全过程的无缝监管链条,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和监管。
各区县流通环节食品仓储监督管理情况情况请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
附件:武威市流通环节食品仓储信息登记表[官网附件不能下]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