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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食药监稽〔2013〕101号)

   2013-06-14 435
核心提示: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所:  为进一步强化对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所:

  为进一步强化对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福建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1号

  福建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对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和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点治乱。对全省46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734家保健食品经营批发企业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行动中立案查处的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0%以上。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四非”,净化市场,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为确保打击有力、政策统一,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三、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其中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在四个月内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在一个月内完成。

  (一)检查整治阶段(5月15日—6月30日)

  1.省局在组织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另行下发),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组织对个别重点案件线索开展飞行检查和暗访,开展专项抽检,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

  2.各设区市局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制定辖区内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省局交办的“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并开展监督抽样,同时,要结合本地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投诉举报工作情况,制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并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开展专项抽验。

  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批发市场及批发企业等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4.“四非”专项行动监督抽样的样品由设区市局直接送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注明“四非专项抽验”,省药检所要及时准确出具检验报告,监督抽验经费由省局拨付。

  (二)案件查办阶段(7月1日—8月31日)

  1.省局稽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处会同有关设区市局完成国家总局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依法作出处理,并按要求向国家总局报送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2.各设区市局要在检查整治的基础上,抓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依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3.省局“四非”专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查处工作的指导,组织对跨省重大案件的协调,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三)规范提高阶段(9月1日—9月25日)

  1.各设区市局对专项行动要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省局对专项行动工作要进行全面总结,对各地的经验做法进行梳理研究,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广告审查监测等监管措施,努力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

  3.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保健食品日常监管的各项机制,逐步形成全社会共治的大格局。同时,要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手段,加大惩处力度,形成保健食品监管的良好法治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打击要有声势,突出“快”字,工作节奏要跟上;打击要有特色,突出“准”字,重点要突出;打击要有成果,突出“实”字,要有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经费。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突显区域特色

  打击“四非”行为,既要完成好国家总局部署的目标任务,也要结合本省实际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在专项行动中对以下三种违法行为应予以重点打击:境外保健食品产品未获进口注册批准在沿海市场销售的;省外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在省际交界商贸市场销售的;利用电话、宣传咨询、互联网等方式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

  (四)做好协调联动

  此次专项行动,要上下联动,各地要发挥垂直管理的体制优势,协调配合,重拳出击。要左右联动,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配合,紧密衔接,有效打击。要促进闽台联动,要利用两岸保健食品合作发展这个平台,加强两岸协作。

  (五)强化社会监督

  要按照省局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等相关情况的信息,由省局统一发布。各地要紧紧围绕专项行动,大力开展宣传专项行动的意义、措施和成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同时,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六)及时报送信息

  各设区市局要及时向省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6月3日和9月25日前向省局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8月31日前上报省局交办的对重点产品和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工作情况。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见附表)。对符合吊销、撤销、注销保健食品相关许可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局。

  联系人:廖全生、翁丁旺

  电  话:(0591)86295257、86295221

  传  真:(0591)87501456、87517463

  邮  箱:fufda@163.comwengdingwang@fjfda.gov.cn

  附件: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注:附件无法下载)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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