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查清我市库存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真实情况,确保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9号)和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粮检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在我市境内所有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市本级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市粮食局及各县(市区(不包括白塔区、文圣区,下同)分别选择2至3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检查时点、方式
(一)检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级政府全面普查,省级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我市将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全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充分做好迎接省对我市普查和各县(市)区自查工作质量的复查及检查结果的全面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省直和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3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均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备案。
3.动员和培训。3月中旬前,省清仓查库联席会议办公室完成全省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统一培训任务,培训重点是学习解读清仓查库一系列文件精神。3月下旬,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他准备。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监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地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配备数量一般不少于两台)。
各县(市)区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地区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全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全市选择3至5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经汇总后连同普查工作报告一并报省。
(四)复查和抽查阶段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被检企业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分别于4月和5月迎接省复查和国家抽查。
(五)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6月15日前,各县(市)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辽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郝春荣担任,副组长由市粮食局局长曹庆奇、市发改委副主任杨宇担任,成员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农业发展银行辽阳市分行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汇总全市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报告;协助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受理、核查举报案件,并配合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副局长王作安兼任,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库存检查组、案件核查组、新闻宣传组和工作保障组,人员和职责分工由办公室自行确定。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家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结合各自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县(市)区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确保真实。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公开透明。各县(市)区粮食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七)保存资料。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资料等)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八)保障经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由同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任何地方喝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附件:辽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辽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郝春荣 副市长
副组长:曹庆奇 市粮食局局长
杨 宇 市发改委副主任
成 员:段世辉 市监察局副局长
耿 敏 市财政局副局长
沈贵军 市农委副主任
袁洪起 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迎胜 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作安 市粮食局副局长
许 杰 市粮食局副局长
刘銮飞 市质监局副局长
杨 杰 农业发展银行辽阳市分行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