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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芬兰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24号)

   2014-03-27 672
核心提示:  根据我国专家对芬兰大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芬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芬兰大麦
   根据我国专家对芬兰大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芬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芬兰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芬兰大麦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芬兰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芬兰大麦进口。 
  附件:进口芬兰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进口芬兰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芬兰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芬兰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用于加工的大麦籽实,不作种植用途(Hordeum vulgare,英文名barley)。
 
  三、允许的产地
 
  芬兰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嗜虫书虱Liposcelis entomophila (Enderlein)
 
  2.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Say)
 
  3.黑角负泥虫Oulema melanopus (L.)
 
  4.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
 
  5.小麦基腐病菌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Fron) Dei
 
  6.褐斑长蠕孢Pyrenophora tritici-repentis (Died) Drechsler
 
  7.核腔菌Pyrenophora chaetomioides Speg.
 
  8.生柱隔胞菌Ramularia collo-cygni. (Rcc)
 
  9.禾草腥黑穗病菌Tilletia fusca Ell.& Ev.
 
  10.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11.大麦条纹花叶病毒Barley stripe mosaic virus
 
  12.细茎野燕麦 Avena barbata Brot.
 
  13.不实雀麦Bromus sterilis L.
 
  14.田蓟Cirsium arvense (L.) Scopoli
 
  15.匍匐冰草Elymus repens (L.) Gould
 
  16.大爪草Spergula arvensis  L.
 
  17.药用蒲公英Taraxacum officinale Weber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芬兰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简称芬方)须对田间小麦基腐病的发生情况实施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小麦基腐病,并在每批大麦出口前实施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认可的检测,确保出口大麦不携带小麦基腐病菌。
 
  芬方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降低中方关注其他有害生物在大麦产区的发生程度。应中方要求,芬方应向中方提供小麦基腐病监测的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注册登记要求。
 
  输华大麦出口、仓储企业应在芬方注册登记,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及实施过筛清杂等措施,芬兰食品安全部门(Evira)应提前将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方。
 
  (三)储运及出口前要求。
 
  芬兰出口商应确保大麦在储运或装船前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避免大麦携带土壤、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种子。
 
  (四)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出口前, Evira须对大麦进行检验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barley from Finland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 (该批货物符合《芬兰大麦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Evira须事先向中方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大麦到达中国入境港口时中方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1. 大麦进口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向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进口大麦应在中方指定口岸进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储藏。
 
  (二)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 核查进境大麦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核查是否随有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 根据《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国质检动〔2007〕162号)等有关规定,对进境大麦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 大麦进境后,用于加工,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禁止用作种植用。进境大麦运输过程要防止撒漏,运输、装卸、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检验检疫部门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
 
  3. 按照质检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部门应做好进口芬兰大麦携带杂草等外来疫情的监测工作。
 
  4.按照质检总局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风险监控计划,检验检疫部门应做好进口芬兰大麦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监控。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列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货或销毁措施,相关费用由出口方承担。情况严重的,将立即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或所有芬兰大麦进口,直到采取了改进措施。
 
  (二)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境大麦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的,应依法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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