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镇(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3〕30号),设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县粮食局负责的成品粮油检测和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县政府领导下,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监督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推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负责全县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药品零售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县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和医疗器械经营的初审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和批发、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初审工作。
(五)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对上述品种进行专项整治。
(六)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拟订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九)指导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检查镇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一)承办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6个股,即:
行政股、法制股、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应急股、食品安全监管股、药械监管股、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股。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2名,食安办专职副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
工勤人员(司机)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大队。
(三)管理县食品药品快检中心。
(四)与县农业局职责分工。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县卫生局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县卫生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县经贸局职责分工。县经贸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经贸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县公安局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行使立案侦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八)与县质监局职责分工。县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九)与县工商局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十)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六、附 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