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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8号)

   2013-01-31 916
核心提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19号)精神,为全面完成我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现将《关于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以切实保障我区地下水环境安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4日


  关于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19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环发〔2011〕1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的总体方针,加大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管力度,边调查边治理,综合防治,着力解决地下水污染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地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建成以防为主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制定并实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政策及技术工程措施,节水防污并重,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控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地下水保护与治理,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推动我区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为重点,综合分析典型污染场地特点和不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制定相应的控制对策,切实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

  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建立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地下水污染监管制度,依法防治。

  统筹部署,综合协调。以地下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为核心,兼顾区域、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整体部署地下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各部门成果,达到资源共享。加强与相关规划衔接和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的协调。

  二、总体目标和阶段任务

  (一)总体目标。摸清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逐步启动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项目;推进整治影响地下水环境安全的土壤;开展农村水源的保护;建立农村地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基本保障。到2020年,全面监控银川平原、卫宁平原地下水污染源,有效控制影响地下水环境安全的土壤,科学开展地下水修复工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普遍建立农村地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对重点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基本建成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和风险防范体系。

  (二)阶段任务。

  第一阶段(2012—2015年)。全面系统和科学谋划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区、市两级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完成《宁夏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编写及实施工作。实施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督促指导《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确保任务有明显进展和成效。

  第二阶段(2016—2020)。充分利用第一阶段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全面推广地下水污染防治、修复先进技术,分步骤、分类型、分区域加快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体制,全区地下水环境状况得到全面改善。

  三、主要工作

  (一)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分区域和重点地区两个层面,开展全区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区域地下水污染调查主要部署在平原和低山丘陵区,覆盖所有地下水开发利用区和潜在地下水开发区。重点地区地下水污染调查主要部署在银川平原和卫宁平原、地市级以上城市人口密集区、潜在污染源分布区(工业园区)和大、中型饮用水水源区等区域。到2015年底前基本掌握我区地下水污染状况、成因和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及其使用功能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及一般保护区。(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二)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定期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执法检查和后督察。规范设置界碑、围栏和防护林等隔离工程,严格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标准,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落实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责任。针对各种因素(本底和污染等)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科学分析水源水质和水厂供水措施及周边区域布局等相关性,加快制定防治措施并加快实施。

  建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与水源共处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工业污染源、垃圾填埋场及加油站等风险源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严格管理与控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地下水污染隐患进行限期治理。(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持续削减影响地下水水质的城镇生活污染负荷,控制城镇生活污水、污泥及生活垃圾对地下水的影响。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加强现有合流管网系统改造,减少管网渗漏;规范污泥处置系统建设,严格按照污泥处理标准及堆存处置要求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逐步开展城市污水管网渗漏排查工作,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建立健全城市地下水污染监督、检查、管理及修复机制。

  到2015年底前,完成地级城市周边生活垃圾填埋场或堆放场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风险评估工作。目前正在运行且未做防渗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完善防渗措施,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对于已封场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要开展稳定性评估及长期地下水水质监测。对于已污染地下水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要及时开展顶部防渗、渗滤液引流、地下水修复等工作。有计划关闭过渡性的简易或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设施。未经稳定化处理且含水率超过60%的城镇污水厂污泥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四)强化重点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对地下水污染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及周边环境安全隐定期开展评估,定期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一旦发现污染隐患和污染行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关闭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事件的企业。建立工业企业地下水影响分级管理体系,以石油炼化、焦化、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行业为重点,公布污染地下水重点工业企业名单。

  防范石油化工行业污染地下水。油泥堆放场等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设施应按照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并防止回注过程中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应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绕行的,应采取严格的防渗漏等特殊处理措施后从地下通过,最大限度地防止输送过程中的跑冒滴漏。从2012年起,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油罐应为双层油罐,或设置防渗池、比对观测井等防漏和检漏设施。到2015年底前,正在运行的加油站地下油罐应更新为双层油罐或设置防渗池,并进行防渗漏自动监测。

  高度重视地下工程设施或活动对地下水的污染。新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特别是穿越断层、断裂带以及节理裂隙的地下水发育地段的工程设施,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预防地下水污染。采用科学合理的防护措施,尽量减少地下工程设施建设,尤其是隧道开挖对地下水的影响。对地下水影响大、环境管理水平差的矿山应有计划地予以关闭。

  严格规范危险废物堆放场,控制工业危险废物对地下水的影响。加强危险废物堆放场地治理,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开展危险废物污染场地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和污染防治示范工作。(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分类控制农业面源对地下水污染。逐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的影响。规范农业生产,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生物防治新技术和环境保护型农药。对由于农业面源污染导致地下水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超标的银川平原、卫宁平原区,要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探索推广生物防虫的途径。对残留量高,毒性大的农药,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次数,尽可能减少有毒农药的使用,避免造成土壤污染,从而引起地下水污染。开展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大力试制和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新品种。

  严格控制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农业面源污染。通过工程技术、生态补偿等综合措施,在水源补给区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积极发展生态及有机农业。(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农牧厅,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六)加强土壤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控。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要科学分析灌区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客观评价污水灌溉的适用性。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含水层露头区进行污水灌溉,防止灌溉引水量过大,杜绝污水漫灌和倒灌引起深层渗漏污染地下水。杜绝污水漫灌和倒灌引起深层渗漏污染地下水。控制污水灌溉量,大力推行灌溉污水预处理技术,加强污水灌溉区的监测和管理,污水灌溉的水质要达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建立健全污水灌溉管理体系。

  逐步开展土壤污染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风险评估。结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成果,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区污染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估污染土壤对地下水环境安全构成的风险,研究制定相应的污染土壤治理措施。

  加强影响地下水环境安全的污染场地综合整治工作。开发利用污染企业场地和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场地,要明确修复及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农牧厅、财政厅)

  (七)分层次有计划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开展典型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借鉴先进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经验,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包括勘探开发、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区域,筛选典型污染场地,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

  切断废弃钻井、矿井、取水井等地下水污染途径。报废的各类钻井、矿井、取水井要由使用单位负责封井,及时开展废弃井回填工作,并保证封井质量,避免引起各层地下水串层污染,防止污染物通过各类废弃设施进入地下水。(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八)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在国土资源、水利及环境保护等部门已有的地下水监测工作基础上,充分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网络,整合并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布设点位,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建立重点地区地下水污染监测系统,实现对人口密集和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区、重要水源等地区的有效监测;强化水厂的地下水取水检测能力(取水点控)、地下水区域性污染因子和污染风险的识别能力,增加检测项目,提高检测精度,强化地下水水质突变等异常因子识别。

  加大对地下水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投入,建立专业的地下水环境监测队伍,逐步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建立预警预报标准库,构建地下水污染预报、应急信息发布和综合信息社会化服务系统。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增强供水厂对地下水污染物的应急处理能力,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分区域、有重点地增强水厂对氟化物、铁、锰、氨氮和硫酸盐等污染指标的处理能力,建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储备体系。

  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提高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装备水平,重点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堆放场、石化企业、矿山渣场、加油站及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察。强化纳入地下水污染清单的重点企业环境执法,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倾倒或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防止污染地下水;定期检查重点企业和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治理情况,评估企业和垃圾填埋场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排查安全隐患。

  全过程监管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分层开采水质差异大的多层地下水含水层,不得混合开采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人工回灌不得恶化地下水质。提高用水效率,节约使用地下水,严格实施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研究制定地下水超采区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压采和限采方案,保障地下水采补平衡,避免造成地下水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

 
地区: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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