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机制,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人才的培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