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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质监食〔2011〕179号)

   2013-05-08 828
核心提示: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按照从严监管、公开便民、提高效率的要求,省局制定了《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经2011年6月14日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管理办法

  ( 试 行 )

  为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职责,规范许可事项,实行网上审批,提高许可效率,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等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省、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省、市、县局)食品生产许可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省局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

  2、负责审查员(省级审查)的派遣;

  3、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发证;

  4、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注销管理;

  5、负责公告获证企业、注销许可证企业名单;

  6、负责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

  7、负责发证检验工作的管理;

  8、负责建立省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9、负责建立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下称许可网);

  10、负责宣贯国家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市局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制度,建立责任制;

  2、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

  3、负责审查员(市级审查)的派遣;

  4、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审查计划;

  5、负责协调县局选派现场审查观察员;

  6、负责受理发证检验申请,组织抽样,处理异议;

  7、负责不予许可决定书、许可证副页的制发;

  8、负责组织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事由的核实;

  9、负责汇总上报食品生产许可归档材料;

  10、负责审查员的日常管理;

  11、负责发证检验工作的日常管理;

  12、负责获证企业的证后复查;

  13、负责建立市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14、承担未设立县局的行政区域的县局工作职责。

  (三)县局主要职责

  1、负责选派现场审查观察员;

  2、负责现场审查确定的企业需整改项目的验收;

  3、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事由的核实;

  4、负责无证生产(含无许可证副页)等行为的查处;

  5、负责观察员的监督管理;

  6、负责建立县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绥中县局同时承担市局食品生产许可的工作职责。

  二、实施程序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一般包括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发证、社会公告、检验申请、产品抽样、发证检验、副页发放等程序。

  (一)申请受理

  1、市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备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

  (2)具有符合受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3)配备专用的电脑网络、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4)在办公场所公示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全部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2)、格式文本下载方式、许可信息查询方式及咨询投诉电话。

  2、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局或通过许可网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应符合附件1所列项目;

  (2)申请材料中的格式文本应符合附件2等所示格式;

  (3)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4)直接向市局提交申请的,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文本(一式二份),以及与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通过许可网提交电子文档的,企业应在现场审查完成后向市局提交纸质文本;

  (5)申请材料中的纸质文本应按填写要求由企业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3、市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以及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等。接收和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应作书面记录。

  4、市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企业补正的决定,并通过许可网向企业制发加盖市局食品生产许可专用章的受理决定书(附件3)、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或申请材料补正说明: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此不予受理未满1年再次申请的;许可证被吊销,或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被撤销,3 年内再次申请的,应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允许企业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即时受理;即时无法受理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5、市局向企业制发受理决定书时,应告知企业现场审查的规定期限。对于直接向市局提交申请材料的,市局应同时将纸质文本转交企业,供审查员现场审查时使用;通过网上申请的,市局应告知企业在现场审查时向审查员提供纸质文本。

  6、在受理申请前,市局、县局不得以现场查验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预审。

  (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此期间为现场审查期,企业应做好准备,随时接受现场审查)完成。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省、市局应按分工及审查员派遣规定组建审查组、确定审查组长,并同时将审查组组成情况在许可网上登记。审查组由2名审查员组成,经省局批准可增加1名。省、市局对审查员提出回避要求且要求合理的,审查员派遣部门应予采纳。

  省、市局审查员派遣工作的具体分工由省局按照产品风险高低、企业情况、地区差异等因素另行规定。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市局应与审查员、企业及县局沟通,确定现场审查的具体日期,并通过许可网将现场审查的有关安排通知审查组成员、县局及企业。县局、企业对审查员提出回避要求且要求合理的,市局应予采纳。

  3、企业所在地县局选派1 名食品生产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审查。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对审查组和企业在现场审查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审查工作;

  (2)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审查组沟通。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审查结束后10日内向审查员派遣部门作出书面报告,重要事项可直接向省局报告;

  (3)协调企业提供现场审查需要的工作条件,维护现场审查工作秩序,协助审查组长作好现场审查影像记录;

  (4)负责向市局报送现场审查形成的有关材料;

  (5)负责现场审查确定的企业需整改项目的验收。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组应按现场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市局确定的审查日期独立完成企业申请资料及生产场所的审查,并当场做出审查结论。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对审查结论负责。

  现场审查过程中,审查组长应对企业原辅料库、必备生产设备、质量关键控制点状况、检验设备、检验人员、现场审查确定的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等有关事项作好影像记录。

  在现场审查后可以抽取发证检验样品的,由审查组直接抽样,并作影像记录。现场审查后未抽样的,审查组应告知企业发证检验申请的受理部门、受理期限,以及发证检验需要的产品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等有关事项。

  现场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查组长应及时向审查员派遣部门报告。

  现场审查的具体工作程序及具体判定标准由省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5、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当场宣布审查结论,并将审查记录表(附件5)、审查报告(附件6)及企业申请材料按规定分别转交企业或观察员。

  自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审查组长应将现场审查及抽样(已抽样的)情况、影像记录登记、上传至许可网;20日内,观察员应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查记录表、审查报告报送至市局。

  6、企业需整改的,除不可抗力外,应自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向县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局应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验收,并作影像记录;验收后3日内将验收情况及影像记录登记、上传至许可网;20日内将审查改进表(附件7)报送至市局。

  7、由于企业原因导致现场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除不可抗力或企业事先向市局提出延期申请外,按现场审查不合格处理,市局或审查组长应作书面记录并在许可网上登记。但延期审查不得超过规定期限40日。

  审查组成员或观察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查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省、市局应有计划地听取审查组现场审查情况的汇报;及时责成审查组答复企业、观察员提出的异议。

  9、根据需要,在审批发证前,省局可采取现场抽查、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方式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规定条件等情况进行证前抽查。

  现场抽查应作书面及影像记录。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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