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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字〔2009〕74号)

   2011-01-12 491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任务目标
 
  以提高猪肉质量安全为核心,强化屠宰管理,杜绝私屠滥宰生猪、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建立完善的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达到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并保持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率100%,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在95%以上,确保人民群众真正长期吃上安全合格的“放心肉”。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原则,部门具体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实、调整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任员,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工作开展。
 
  贸易部门: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牵头组织部门联合执法,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和劣质肉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畜牧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宰前和宰后检疫工作,检疫工作要与屠宰过程同步进行。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依法查处超市、便利店和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私屠滥宰猪肉、病害肉和劣质肉等非法交易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依法查处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等单位使用非定点屠宰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肉制品加工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依法查处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使用非定点屠宰猪肉原料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要抓好市政府《潍坊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08-2010年)》的贯彻实施,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屠宰,满足市场供应,确保屠宰加工质量和肉品质量安全”的原则,抓紧制定规划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要督促企业进行全面标准化改造,重点在市区建设1-2个高标准化屠宰厂。市贸易局要对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落实规划情况进行督查。
 
  已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新《条例》的标准和条件,重新进行审查核准;经核准的定点屠宰厂(场)要在规定时间内换发新的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新的证书和标志牌的落款为“潍坊市人民政府”;换发新的证书和标志牌要与落实《潍坊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08-2010年)》结合起来,切实将规划目标落到实处。
 
  (四)强化生猪屠宰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贸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管,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加工行为。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肉品流通和使用的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市贸易局要会同市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畜牧、质监等部门每年搞几次集中检查行动,打击私屠滥宰,净化肉品市场。
 
  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屠宰加工,并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必须加盖肉品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和由商务部监制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潍坊辖区内所有超市、农贸市场、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检验合格且相关证章齐全的生猪产品。
 
  县城以上城市实行生猪产品销售备案制度。凡进入城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向市、县两级贸易(经管)部门备案登记,确保一旦发生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在第一时间找到源头,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五)加强屠宰执法队伍建设。市、县两级贸易(经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规定和要求,健全屠宰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生猪屠宰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落实屠宰管理执法经费,保障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着统一工作制服,佩带统一标志牌,并出示执法证件。凡着装不齐,无标志牌和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执法。
 
  附件: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辛丕宏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谭炳建 (市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
 
  李进民 (市贸易局局长)
 
  成 员:张春旭 (市贸易局副局长)
 
  陈景功 (市工商局纪检书记)
 
  李洪亮 (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玉忠 (市畜牧局副局长)
 
  冷佃颉 (市卫生局副局长)
 
  牛世礼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张志才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有亭 (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 春 (市物价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张春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地区: 山东
标签: 肉品 生猪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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