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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晋江市罗山自然界食品店经营鱼翅案定性问题的批复(闽工商案批〔2013〕1号)

   2013-06-21 959
核心提示: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晋江市罗山自然界食品店经营鱼翅案定性问题的请示》(泉工商〔2013〕54号)收悉。批复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晋江市罗山自然界食品店经营鱼翅案定性问题的请示》(泉工商〔2013〕54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褪沙前后的鱼翅均属于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商建发〔2005〕1号)中“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因此,鱼翅属于食用农产品(渔业类之水产动物产品)。从鱼翅褪沙工艺过程看,鱼翅表层附沙的手工简单处理,未做深加工处理,应认定为初级加工,褪沙前后的鱼翅没有改变食用农产品的本质属性。

  二、罗山自然界食品店不属于“前店后厂”。在《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前店后厂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12〕3号)中明确,“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是指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食品,前面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食品的店铺。我局认为,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生产食品”系从事了深加工行为,一般具有经过了工业化加工生产,改变了食品原材料性状的特征。

  综上,我局认为,罗山自然界食品店不属于未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也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5月20日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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