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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19号)

   2013-12-20 450
核心提示:省有关单位: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省有关单位: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与深入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42号)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将涉及本单位的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措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单位要主动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任务落实。省商务厅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工作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9日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加强流通体系建设
 
  1.围绕全省区域发展、城镇体系建设,支持合肥、芜湖建设辐射全省、影响全国的中央商务区和大型商贸中心,支持其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区域性商贸中心、配送中心和综合性商品交易市场,支持皖江城市带建设以产业为支撑的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支持皖北和大别山区建设以农副产品深加工、药材等为特色的区域性市场,支持皖南建设文化旅游商品集散中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除标明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的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优化城市流通网络布局,推进城市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和专业店、专卖店等建设,加快建设中小综合超市、便利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家政服务网点等社区便民服务设施。(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
 
  3.鼓励骨干流通企业在中心镇建设集商业、餐饮、配送、休闲为一体的乡镇商贸中心和面向农村的商品配送中心、直营连锁超市,构建消费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渠道。(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粮食局、省供销社)
 
  4.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市菜市场、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农业生产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批、农超、农校、农餐对接和农产品直供直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粮食局、省供销社)
 
  二、推动流通方式创新
 
  5.建立全省商务综合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粮食局)
 
  6.鼓励和支持流通领域技术研发和创新,支持企业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营销网、物流网、信息网有机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
 
  7.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支持大宗商品电子化交易,鼓励中小流通企业开展网上交易,推进“皖货网上行”,扩大网上销售。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安全认证、物流配送等支撑体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8.建立一批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配送中心和城市末端配送网点,降低“最后一公里”配送成本,努力解决城市共同配送瓶颈问题。(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9.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
 
  10.积极发展连锁经营,鼓励流通企业实施供应链管理,拓展设计、展示、配送、分销、回收等业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三、培育壮大流通主体
 
  11.支持省内骨干龙头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跨行业、跨区域兼并重组,提升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
 
  12.积极引进境外、省外大企业来皖投资,设立法人企业,壮大流通主体。(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13.鼓励各地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融资、市场开拓、科技应用和管理咨询等服务,集成促进政策、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中小微流通企业专业化、特色化、精品化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粮食局、省政府金融办、省供销社)
 
  14.扶持达到限额以上销售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为法人企业。(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联、省国税局)
 
  15.加大限额以下企业的培育力度,对新增限额以上流通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16.鼓励流通企业品牌创建,申创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鼓励“老字号”企业加快产业开发、品牌建设。(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17.支持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构建集回收站、分拣中心、交易市场、加工中心为一体的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社)
 
  四、强化市场调控监管
 
  18.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充实应急保供重点企业队伍。扩大肉类、食糖、食盐等重要商品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支持建设、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流通网点、重要商品储备和冷链配送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充分利用价格调节基金,强化市场运行调控,降低流通成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1.建立健全肉类、蔬菜、酒类、中药材、食盐等商品流通追溯体系。(省商务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2.加快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23.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开放
 
  24.健全流通管理体制,强化部门协作和资源整合,推进流通领域发展战略、促进政策、规划标准的制订和实施,简化行政审批,消除阻碍流通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省商务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法制办)
 
  25.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开展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流通业,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流通重点项目建设。(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27.提高流通领域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流通企业、跨国公司来皖设立区域总部、商品采购中心和分拨中心。推动传统流通产业升级改造。(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
 
  28.支持省内流通企业“走出去”,开展各种形式的合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工商联)
 
  29.支持省内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建立进口商品展示分拨中心,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实现“海”货入皖、皖货出“海”。(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
 
  六、制定完善流通网络规划
 
  30.流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流通网络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1.各级商业网点规划必须纳入本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须充分考虑商业网点建设要求并做好相互衔接。(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2.要完善社区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地方政府应出资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严格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
 
  七、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
 
  34.依法合理加强流通业用地管理。对省级重大流通业项目和各地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
 
  35.生产资料、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设置应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6.鼓励各地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
 
  37.区域性生产资料集散市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配送中心,市、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的建设用地面积,由商务、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产业规划、投资规模、用地标准具体确定。(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
 
  八、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38.各级财政要安排现代流通业发展、市场体系建设等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重点支持公益性流通设施、农产品和农村流通体系、流通信息化建设,以及家政和餐饮等生活服务业、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绿色流通、扩大消费等,严格资金使用监管,切实加强绩效评估。(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
 
  39.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资本补充、风险补助等方式,支持其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流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40.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我省流通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等质押融资。拓宽流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通过上市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及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改进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方式,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
 
  41.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典当等行业作用,加大对小微流通企业的金融支持。(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42.全面落实国家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43.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省国税局、省财政厅)
 
  44.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
 
  45.免征家政服务企业营业税。(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46.落实总部在安徽的跨地区发展连锁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47.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8.流通企业开发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省国税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
 
  十、加强组织领导
 
  49.各级人民政府及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通产业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并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省商务厅牵头)
 
  50.省政府建立流通工作协调机制,对全省流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流通产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本地区流通产业改革发展。(省商务厅牵头)
 
  十一、强化政策落实
 
  51.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加快流通产业改革发展的支持政策,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有本地区、本部门特色的促进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坚持经济工作项目化、项目工作责任化,认真梳理一批流通产业改革发展的重点项目,实现项目带动与政策驱动有机结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省商务厅、省有关单位)
 
  十二、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52.加强流通产业人才培育、引进和交流,大力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流通专业人才培养水平,着力培养一批懂得管理、善于经营、熟悉市场的高层次商贸流通企业家。加强基层流通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增强管理和服务现代流通业的能力。(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53.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行业协会为流通企业提供法律、政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等咨询,以及人才培训等服务。(省商务厅、省工商联、各相关行业协会)
 
  54.完善流通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引导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联)
 
  十四、健全统计和监测制度
 
  55.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的流通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加强零售、电子商务、居民服务、生产资料流通等重点流通领域的统计数据开发应用,提高服务宏观决策和企业发展的能力。(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
 
  56.扩大城乡市场监测体系覆盖面,优化样本企业结构,推进信息采集智能化发展,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加快监测信息成果转化。(省商务厅、省统计局)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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