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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农牧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高农牧[2008]20号)

   2011-06-27 798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牧产品安全消费,按照《石家庄市牧渔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
为切实加强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牧产品安全消费,按照《石家庄市牧渔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2008年10月7日起在全县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农牧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是兽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查率达到100%。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活动,加大禁用兽药清缴力度。严查过期失效产品和废止地标产品,从源头上解决兽药残留问题。二是对饲料生产企业100%检查,坚决取缔“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在饲料或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和甲鱼“加黄”饲料等违法行为;对奶牛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检查要100%达到农业部专项整治目标要求(即:蛋白原料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率达到100%,奶牛饲料生产企业产品抽检率达到100%,生产使用自配料的规模化奶牛养殖场(户)检查率达到10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100%持证生产)。三是畜禽生产基地兽药残留得到有效控制,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明显下降。经过认证的水产品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其他水产品药残留得到有效控制。四是摸清奶站的现状。完成奶站登记造册,规范奶站资质、条件和经营秩序;加强对生鲜牛奶质量的抽查,将奶站100%纳入监管范围,杜绝在生鲜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和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确保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推进建立规范的奶站监督长效机制。五是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苗种场全部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
 
  二、具体措施
 
  (一)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要对全县范围内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饲料生产企业100%检查,坚决取缔“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坚决查处生产、经营 “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国家停用、禁用、淘汰或者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的行为。对奶牛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检查要100%达到农业部专项整治目标要求(即:蛋白原料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率达到100%,奶牛饲料生产企业产品抽检率达到100%,生产使用自配料的规模化奶牛养殖场(户)检查率达到10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100%持证生产)。(实施主体:县饲料办、基层分站,县局牵头单位:饲料办。)
 
  (二)开展奶站(厅)的专项整治行动。摸清奶站的现状,完成奶站登记造册,规范奶站资质、条件和经营秩序;奶站(厅)要全部建立三项记录、五项制度,严格落实包站、驻站制度。加强对生鲜牛奶质量的抽查,将奶站100%纳入监管范围,杜绝在生鲜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和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确保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推进建立规范的奶站监督长效机制。(实施主体:饲料办、基层分站,县局牵头单位:饲料办。)
 
  (三)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要对全县范围内所有规模畜禽饲养场(户)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单位、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曾经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补贴的标准化、规模化畜禽饲养场的检查。重点检查兽药残留、养殖企业是否建立和如实填写生产、用药、销售等十项记录,以及药品和饲料库是否有违禁药品和饲料。生产基地兽药残留得到有效控制。积极指导企业和农户合法用药、合理用药,杜绝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添加使用“瘦肉精”、 “三聚氰胺”、“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和使用抗生素等兽药不遵守停药期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饲料办、基层分站,县局牵头单位:饲料办。)
 
  (四)开展兽药生产经营专项执法检查。要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兽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查率达到100%。对兽药生产企业,严查不按标准生产,超量添加药物、药物含量不足和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严查以配方保密为借口,在标签上不标明药物成分,使养殖者难以合理用药的行为。对市场销售的产品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加大禁用兽药清缴力度,严查过期失效产品和废止地标产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兽药活动,对兽药经营单位要严查经销伪劣兽药的行为。(实施主体:饲料办、动检站、基层分站,县局牵头单位:饲料办。)
 
  (六)开展动物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要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坚持到场到户临栏检疫,逐头逐只检查,凭免疫证、动物标识、档案出具检疫证明。进一步规范屠宰检疫,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定点屠宰场实行专人负责,定人定岗,做到随宰随检,有宰必检,不漏检,不误检。进一步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严查无动物标识和无检疫证明畜禽,未佩戴动物标识、未经检疫出证的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产品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严厉打击加工、经营病死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病死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特别是要加大对病死动物加工黑窝点和专业村的打击力度。(实施主体:动检站、基层分站,县局牵头单位:动检站。)
 
  (七)加强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按市饲料工作办公室提出抽检的意见和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安排的抽检任务,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对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主要畜产品进行一次抽检。(实施主体:饲料办、动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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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料办、动检站、基层分站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检查。一是通知企业进行自查,要求各有关单位对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认真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二是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要实行重点检查,及时汇报。高邑县农牧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8年10月7日至2008年10月10日)。各站室、基层分站,根据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全面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08年10月11日至2008年11月4日)。各站室、基层分站要根据行动方案,由各站室、基层分站负责人带队,采取分组包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发生重大和突发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事件要及时上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8年11月5日至11月7日)。各站室、基层分站要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并于11月1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局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执法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以为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迅速开展专项行动。各站室、基层分站要接照属地监管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分解责任,各负其责。
 
  (二)精心组织,确保成效。各站室、基层分站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和整治重点,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突出检查重点,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三)求真务实,力戒浮躁。各站室、基层分站要克服厌战情绪,彻底改变那种“开会就是落实,说到就是走到,发文就是办理”的不实做法,在整治过程中,重点企业、重点单位都要检查到。
 
  (四)及时沟通,加强监督。各站室、基层分站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处置。
 
  (五)强化督导力度。县农牧局将成立农牧产品质量安全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站室、基层分站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
 
  附:高邑县农牧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高邑县农牧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
 
  组  长:郭胜铎   县政协副主席、农牧局局长
 
  副组长:张俊楼   农牧局副局长
 
  刘建瑞   农牧局副局长
 
  张进才   农牧局副局长
 
  成  员:刘建华   科长
 
  宋建晋   主任
 
  董玉峰   站长
 
  张同军   站长(基层分站)
 
  马法良   站长(基层分站)
 
  姚晓辉   站长(基层分站)
 
  时占兴   站长(基层分站)
 
  张立轻   站长(基层分站)
 
  刘树峰   站长(基层分站)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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