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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食用再制盐小包装改进后价格问题的批复(鲁价格一发〔2012〕60号)

   2013-04-09 319
核心提示:  省盐务局:  你局《关于改进食盐小包装的请示》(鲁盐财〔20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食用再制盐(一级精制盐

  省盐务局:

  你局《关于改进食盐小包装的请示》(鲁盐财〔20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食用再制盐(一级精制盐,下同)小包装改进后零售价格不变。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10号)要求,同意你局将现在的食用再制盐小包装由250克和500克纸塑包装改为250克和500克优质复合膜包装。食用再制盐小包装改进后零售价格不变,即:250克优质复合膜包装食用再制盐每袋0.80元,500克优质复合膜包装食用再制盐每袋1.50元。

  粉精盐(二级精制盐,下同)、粉洗盐和日晒盐的包装及零售价格不变,即:500克复合膜包装的粉精盐每袋1.20元、粉洗盐每袋1.00元;1000克复合膜包装的日晒盐每袋1.80元。

  食用盐零售价格仍实行全省一价。

  二、保持食盐市场供应。食用再制盐小包装改进后,要按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编码、统一标识。同时,要加强500克复合膜包装的粉精盐、粉洗盐和1000克复合膜包装的日晒盐供应,不得断档和脱销。食用再制盐与粉精盐的包装应在醒目位置有明确标识区分。

  三、加强食盐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普通食盐断档脱销、擅自提高食盐零售价格、越权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批复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山东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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