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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库存管理的通知(鄂粮食文[2008]108号)

   2011-03-28 851
核心提示:  各市、州、县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  当前,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入库、粮食安全储存、粮食销售和出库等方面存在一些亟

  各市、州、县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

  当前,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入库、粮食安全储存、粮食销售和出库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和市场价商品粮等各种性质的粮食库存管理,落实粮食库存管理责任,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粮食入库管理

  粮食入库管理包括粮食的收购、调入和轮入管理。

  1、要严把粮食入库数量、质量关。粮食入库经手人和企业负责人要对入库粮食数量负责,通过建立完善粮食入库台账、现场操作相互监督制约等管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库存等问题的发生,保证入库粮食数量真实。粮食收购质检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对入库粮食质量负责,对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标准的粮食,要及时进行整理,做到达标入库。从源头上把好粮食入库数量、质量关。

  2、要重点加强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凭证的管理。粮食入库原始凭证、入库进度和统计月报要相互衔接一致,收购、保管和计量人员要对本人经手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做到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严禁伪造、篡改收购入库凭证,严禁未购虚报、少购多报粮食入库数量。

  3、地方储备粮轮入,要严格执行轮入计划,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存粮库点搞好粮食入库。要按粮权归属严格执行储备粮动用和轮换计划,做到令行禁止。市、县级储备粮销售、轮换计划及执行情况要及时报省粮食局备案。

  二、严格粮食安全储存和粮食质量管理

  1、要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努力改善仓储条件,积极采用科学储粮技术,减少化学药剂用量,延缓粮油品质陈化,努力降低损失、损耗。

  2、对不同性质的粮食要严格实行分仓储存和规范管理。要建立和健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保管台账,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如实反映粮食储存过程中数量、质量、水分、杂质、温度、虫害、货号、时间等变化情况,各级各类检查要在《粮情检查记录本(薄)》上签署意见。对最低收购价粮等各种政策性粮食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 “一符、三专、四落实”等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存得好、调得出、用得上。

  3、要严格粮食质量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质检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并建立粮食入(出)库质量档案。在粮食经营各环节,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严格执行粮食入(出)库检验制度,对超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要落实出库质量强检制度。要重点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入(出)库质量管理。地方储备粮要按粮权归属,严格执行入库质量验收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质量检查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粮食销售和出库管理

  1、要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和出库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统计、财务和仓库保管人员,对粮食库存数要做到一月一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粮食一经销售、出库,企业统计和财务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作出账务处理。定额内的损耗要据实及时列入当期盈亏核算,对尚未查明原因的损失损耗,按“账消案存”的原则,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按程序报批后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要加强政策性粮食资金管理。进一步落实粮食收购资金库贷挂钩和封闭管理的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的销售资金要按规定及时归行,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3、要加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最低收购价粮)的出库管理。临时储存粮食的承储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和《最低收购价粮竞价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交易细则》),要按《出库通知单》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间及时组织出库,不得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出库,不得在《交易细则》规定的有关费用之外,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为及时准确掌握最低收购价粮食的销售、出库情况,与《交易细则》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华中粮食批发市场和有关市、县粮食局要将当月最低收购价粮食拍卖成交签约、《出库通知单》和《验收确认单》清算的品种、数量、时间等情况,于下月5日前上报省粮食局。

  四、落实粮食库存管理责任追究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行政监管职责。要改进检查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对粮食库存各环节的监管。从规范企业入(出)库台账、保管台账、统计账、会计账着手,查找问题,督促整改,确保账实相符。要规范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管理。涉及库存管理的人员调整或离任时,要履行规范的交接手续,并整理归档,形成可追溯的库存管理责任制度。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的,要加大惩处力度,坚决打击粮食库存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建立健全粮食库存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对监督检查不力,知情不报告、不处理或不及时处理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有关责任人,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对未履行好监管责任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要按照法定程序追究相应责任。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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