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镇江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当面举报;
(二)电话、传真举报;
(三)网络举报;
(四)信函举报;
(五)其他途径。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并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食品质量安全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食品质量安全举报,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质量安全举报,应当在24 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五条 举报下列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二)生产加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
(三)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四)违法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五)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
(六)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
(七)其他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生产加工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违法事实准确、具体;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未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工作由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八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举报的违法案件货值较小或无涉案货物的,可视情节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违法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内容不同的,依据贡献大小在一个案件奖励额度内分别给予奖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市食安办审核。经审核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通知其领奖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按照“谁结案谁处理谁兑付”的原则,由实施行政处罚的质监部门负责。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六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举报奖励:
(一)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或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被侵权人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三)由质监部门立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的;
(四)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新闻调查中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生效。
举报投诉电话:1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