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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6〕35号)

   2011-03-21 1003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酒类商品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是特殊商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我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酒类流通规模逐渐扩大,酒类人均消费不断增加。但是,在酒类行业稳步发展的同时,酒类市场普遍存在着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假酒中毒伤亡事件时有发生。以上问题的存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及合法企业的经济利益,也直接威胁到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建设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使我市酒类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促进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

  二、认真贯彻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五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酒类行业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中心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一)大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认真研究部署学习、宣传工作的主要活动,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使经营者增强依法经营意识,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自觉到合法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从事酒类流通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办法》的精神和有关制度,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

  (二)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是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保证。全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健全酒类管理机构、强化酒类管理职能、提高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执法队伍,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撑和保障。要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建设一支适应酒类监管特殊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人员队伍。为开展备案登记和监督执法工作奠定基础。

  (三)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所辖区域酒类流通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把酒类经营网点数量、分布情况以及企业经营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搞清楚,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为《办法》的实施奠定基础。

  (四)建立备案登记制度

  和溯源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作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督促酒类经营者按《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并按要求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三、采取有效措施,净化酒类商品市场

  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企业、查处制假售假企业,限期整改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积极支持经营行为良好的企业。要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把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对分散于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餐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假酒流向农村。

  四、加强酒类流通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监测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新型营销方式改革,大力发展酒类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支持、培育建立品牌酒的连锁、加盟、特许及专营等企业,努力提高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新型营销方式在酒类流通中的比重。要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重点做好对酒类市场规模、运行质量、消费结构、重点企业的监测,密切跟踪酒类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分析酒类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

  五、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市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重大的、跨区域的违规行为。

  (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所辖区域酒类经营企业的备案登记手续,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登记情况报表,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

  (三)工商部门负责酒类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流通领域酒类质量的监管,查处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信用管理,逐步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酒类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根据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

  (五)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酒类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

  (六)公安部门要协助商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

  (七)酒类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和溯源制度。

  (八)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树立文明管理、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对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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