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2018年9月4日我省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明确防控职责任务,强化关键防控措施,坚决果断处置突发疫情,保持了全省疫情形势基本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防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防控工作紧迫感
2018年11月19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12月1日,农垦北安管理局锦河农场又发生野猪和杂交二代野猪的非洲猪瘟疫情。疫情短期内连续发生,特别是野猪发生了疫情,充分暴露出我省防控工作还存在着认识不足、措施不严、保障不力等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历来有“猪粮安天下”之说,是全世界最大的猪肉生产国和消费国,生猪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先后多次作出批示,省委常委会会议多次专题研究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洲猪瘟疫情的复杂性、危害的严重性和防控的艰巨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做好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动物防疫地方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防控原则,加强防控条件保障,逐级压实防控责任,逐级落靠各项措施,力争不发生,确保不蔓延,务求全省疫情形势稳定。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防控目标
(一)严格落实疫情“全覆盖”排查。进一步完善排查责任体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排查工作,逐级分区并实行网格化管理,逐场逐户逐点落实排查责任,明确排查人、负责人,做到“五不漏”,即市不漏县、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场(户)、场(户)不漏猪,每10天至少全面排查一次,切实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落实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监管。将餐馆、食堂等各类餐饮单位全面纳入监管范围,逐个经营单位明确监管责任人,配备专门运输车辆,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台账,确保规范化、痕迹化、无害化处理餐厨剩余物,严禁流向养殖环节。
(三)加强生猪及产品调运监管。严格执行“双向确认、点对点调运、落地监管”制度,严格实施运输车辆备案、清洗消毒。继续强化联合执法,依托各类检查站,严厉打击非法调运行为,严禁疫情省份生猪调入,严防不符合条件的生猪产品进入我省。
(四)加强对野猪巡查监视。要严格落实野猪专项巡查监测日报制,加大野外巡查巡护力度,摸清野猪种群分布及活动范围。加强对饲养野猪和二代野猪的监管监控,督促养殖场户提高生物安全措施,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野猪,禁止野外引种,禁止野猪及野猪杂交后代野外散放,人工饲养的野猪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运输。边境地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试点区、与吉林省毗邻区、家猪野猪接触区域要加大野外巡护力度,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野猪异常或死亡情况,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并立即报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五)加强流通领域监管。要加大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网络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强化监督执法,严禁采购、储存、销售、使用来源不明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产品,严防国内外疫区猪产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要加强对邮政快件、境内电商快件的检查,防止邮寄、夹带来自疫区的猪肉及其产品。
(六)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禁止生猪散养、放养,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禁止使用含有猪源成分的蛋白饲料饲喂生猪。要求规模养殖场在出入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间、粪污处理设施处等关键部位安装网络监控探头,与省农业农村厅信息平台连接,逐步实现实时传输。
(七)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生猪基础产能,稳定后续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养殖场(户)、饲料加工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金融机构要继续予以支持。各级政府要推动构建新型的肉品供应链,强化产销对接,完善肉品储备制度,确保元旦、春节期间肉品供应。
(八)提升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基层兽医机构和队伍,加强人员培训,强化财政经费保障,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疫情监测、排查、检疫监管等工作经费。市县在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期间可根据工作量和财力视情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助标准。
三、落实属地责任,严肃追责问责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非洲猪瘟防控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对防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问责履职不积极、尽责不认真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将下派督查组,市县也要逐级下派督查组。对谎报、瞒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要追责,对疫情处置不坚决、行动不迅速、措施不果断的要追责。乡镇一级因排查不实不细导致疫情发生,追究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责任,同一个县(市、区)有2个乡镇被问责的,追究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责任。同一个市(地)有2个县(市、区)被问责的,追究市(地)政府(行署)分管负责人责任。县级餐厨剩余物没有集中处理或流向养殖环节的,追究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责任。因防控不力,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