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和规范粮食市场主体,建立现代粮食市场体系
(一)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组织结构创新。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粮食主产县可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组建若干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企业。非产粮大县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优化企业布局。全省逐步培育若干个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
(二)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经济成份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积极培育和支持发展农村粮食经纪人和各类粮食流通中介组织,加强对粮食经纪人队伍和中介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利用各种经济资源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粮油加工业。大力倡导发展股份制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
(三)加快现代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建设以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为龙头,区域性、专业性粮油批发市场为骨干、城乡集贸市场为基础的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现代粮食市场体系。做大做强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拓展市场功能,发展期货市场,打造“皖粮”品牌。加强区域性批发市场建设,重点建设合肥、皖北、皖东、皖东南、皖西南等粮食现货批发市场。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粮食集贸市场。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各类粮食交易市场。储备粮的轮换、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的销售,原则上通过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二、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园区建设,建立现代粮食产业体系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十一五”期间重点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和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粮油加工企业与购销企业联姻,组建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大力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提倡开展规模集约订单经营,提高粮食订单的履约率和规模效益。突出发展粮油精深加工,加快粮油加工转化增值,变粮油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鼓励和扶持各类粮食行业、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与市场的有效衔接。
(五)加快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制定相关措施,支持粮食产业园区建设。要将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列入县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集聚产业,加快发展。
(六)积极发展粮食服务业。整合传统粮食购销资源,发展超市、便民店、连锁店等现代流通业态,拓展粮油产品流通渠道和粮食行业服务领域。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社区、进农村活动,鼓励粮食企业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服务社,积极开展“四代一换”(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业务,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村、方便农民的服务。
三、加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现代粮食物流体系
(七)加强现代粮食物流通道建设。抓紧编制现代粮食物流规划,大力推行以粮食散装、散卸、散储、散运为主要标志的粮食流通方式,加快建设以“便捷、高效、安全、低耗”为主要目标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现代科技为支撑,统筹规划,重点建设皖北小麦物流通道和江淮水稻物流通道。将现代粮食物流建设与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结合起来,通过各级政府适当投资引导,鼓励多种经济主体积极参与,改造现有粮食基础设施,建设一批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和物流节点。围绕东向发展战略,先期建设连接东部省市的跨省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
(八)提升粮食仓储管理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大力发展生态储粮、远程测控、信息管理等新技术的应用,增加储粮新技术装备,提升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设好地方储备粮库,认真做好粮食仓库的维修改造工作,确保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顺利执行和粮食储存安全。同时,要大力开展新农村科学储粮活动,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农户粮食产后损失。
(九)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我省粮食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利用东向发展战略机遇,加强与东部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的联系,建立和完善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机制。巩固和发展与其他粮食主销区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省内粮食企业在主销区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容,提升合作水平。
四、完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建立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十)严格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出台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密切配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及时协调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改善收购条件,完善仓储设施,创新收购方式,优化收购服务,确保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到实处。
(十一)健全地方粮食储备体系。认真组织实施《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充实省级储备粮规模,将储备粮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积极探索建立新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创建一批省级储备粮示范库,为省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创造条件。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市、县储备粮规模,确保2008年充实到位,将储备粮保管费用、利息、轮换差价列入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市、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补贴到位。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十二)完善粮食供应和应急机制。各级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各市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全省首批确定17个成品粮油储备定点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军粮供应政策,提高军粮综合保障能力。做好山区、库区和救灾粮的供应工作。各市、县政府要按省政府制定的《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本地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质量、价格及市场动态情况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建立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报告制度。
五、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建立粮食执法保障体系
(十三)依法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尚未建立监督检查机构的要尽快建立。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在政府领导下、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的粮食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粮食执法保障体系,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
(十四)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库存、加工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义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和谐发展
(十五)进一步完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服务“三农”、提升现代农业的高度,加强对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要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十六)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级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粮食部门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造就适应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粮食专业人才。加强粮食行业文化建设,开展创建文明粮站、粮库活动,树立粮食行业新风尚。
(十七)加大对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粮食物流和粮食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列入“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省经委将符合条件的粮食精深加工项目纳入符合技术改造“百千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继续安排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贴息,支持粮食产业园区建设。粮食良种补贴项目区优先考虑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的订单生产基地,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要重点在良种补贴项目区发展订单生产。省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铁路、交通部门优先安排跨省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凡我省粮食运输车辆通行全省收费公路时,各收费站点应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农业发展银行对政策性粮食收购所需信贷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订单生产基地、粮食产业园区、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建设等贷款支持力度。各市、县政府也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十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按照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10号)规定处理。对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要结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按照债随资产走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十九)切实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工作,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关系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健康顺利发展,为构建和谐安徽,加快安徽崛起作出新的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