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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集体用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13〕 7号)

   2014-04-16 222
核心提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集体用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集体用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1日
 
  鸡西市集体用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用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集体用餐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群体性食品中毒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一)全市大型聚餐服务单位(包括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二)全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校外托餐机构;
 
  (三)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检查各集体用餐服务单位是否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法经营,严格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
 
  (二)严厉打击不具备开办条件经营行为。检查各集体用餐服务单位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开办等问题;对新开办的集体用餐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严格校外托餐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日常监管。
 
  (三)严厉打击经营、使用不合格食品行为。检查各集体用餐服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按要求建立进货台账记录;严厉打击使用“三无”(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食品、超期食品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行为,禁止采购、使用、贮存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四)严厉查处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经营的行为。严格检查各集体用餐服务单位人员管理、场所与设施设备管理及过程控制管理情况,对各岗位、各环节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整治目标
 
  (一)集体用餐服务单位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
 
  (二)集体用餐服务单位持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率达到100%;
 
  (三)集体用餐服务单位场所与设施、设备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达标率达到100%;
 
  (四)集体用餐服务单位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率达到100%;
 
  (五)食品留样制度、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凉菜“五专”(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冷藏专用)管理制度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执行率达到100%;
 
  (六)违法行为查处率、跟踪整改率达到100%;
 
  四、整治时间
 
  2013年1月22日至6月30日。
 
  五、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1月22日—2月28日)
 
  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和工作进度。县(市)、区集体用餐服务单位名单于2013年2月5日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于群,联系电话(传真):6100970)。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3年3月1日—3月30日)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集体用餐服务单位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各集体用餐服务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组织执法人员对各区集体用餐服务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各集体用餐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意见交由各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
 
  (三)跟踪整改阶段(2013年4月1日—5月31日)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整改。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3年6月1日—6月30日)
 
  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集体用餐服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整治工作总结于2013年6月15日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县(市)、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随机抽查县(市)、区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校外托餐机构、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服务单位各1家,验收标准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确定。县(市)、区被抽查集体用餐服务单位的平均成绩为该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得分。验收结果通报全市。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集体用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成立市集体用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兰知震(副市长)
 
  副组长:周明君(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晓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生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王丽萍(恒山区副区长)
 
  王晓峰(麻山区副区长)
 
  韦英琳(城子河区副区长)
 
  朱丽英(滴道区副区长)
 
  金香兰(密山市副市长)
 
  高玉慧(鸡冠区副区长)
 
  唐凤君(鸡东县副县长)
 
  唐春正(虎林市副市长)
 
  聂东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支队支队长)
 
  潘  坤(梨树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主任由李晓秋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整治要求
 
  (一)强化监督检查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在组织辖区内集体用餐服务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基础上,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集体用餐服务单位动态巡查制度和跟踪检查制度;要不断创新集体用餐服务单位监管方式方法,引入先进监管手段,加快建立集体用餐服务单位远程监控系统,切实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二)强化依法行政
 
  县(市)、区政府要着力增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重点解决监管人员“不会监管”问题,确保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严格许可标准,依法审批餐饮服务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强化整治责任
 
  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承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及约谈制度,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四)强化整治实效
 
  要切实强化整治工作的治本措施,坚决杜绝工作不落实、走过场等现象发生。要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整治任务,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在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基础上,强化集体用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按照“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积极治理、确保安全”工作要求,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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