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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许可证年度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黑牧饲〔2013〕18号)

   2013-05-22 336
核心提示: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畜牧局: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畜牧局: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3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持证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备案范围

  凡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企业,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

  二、备案材料、备案程序和时间要求

  1、备案材料要求

  企业按要求进行自查,并分别填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打印一式三份(县、市、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各一份)及电子版本,并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单(仅限于饲料生产企业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饲料行业特有工种(饲料检验化验员、设备维修工、中央控制室操作工)持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上述三类《年度备案表》可从东北饲料信息网(www.nefi.com.cn)或者黑龙江畜牧兽医政务网—“申证材料”栏中下载。

  2、备案程序、时间和审查

  企业将备案材料于3月31日前分别报当地县(市)、市(地)饲料管理部门或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并分别存档。市(地)、省农垦总局饲料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年度备案材料后,负责对备案企业逐一进行现场审查,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备案意见,汇总后于5月1日前将本地年度备案审查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局饲料办。

  省局按照一定比例对各类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是生产条件变化较大、上年度未备案或备案不合格以及在2012年农业部、省级饲料监测中有质量问题的企业,5月底公布年度备案审查结果,同时上报农业部。

  三、具体要求

  1、要快速启动部署备案工作。各地要及时通知辖区各类饲料企业依法进行备案。对备案不及时,逾期没有进行年度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我局将一律按未通过年度备案对待,并按相关规定严肃依法处理。

  2、切实加强备案企业现场审查力度。各地要将备案审查和饲料质量安全整治行动、饲料生产统计报表制度、新的饲料生产许可条件及换证制度宣传有机地结合起来,将上年度未参加备案或备案不合格企业、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等作为检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或查处。对于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或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或破产或被兼并不再生产的,或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或买卖、转让、租借许可证或合格证的,或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及饲料工业统计报表的将取消备案资格。经督促拒不改正的,要坚决依法收回、注销生产许可证或合格证,并取消企业换证申请资格。

  3、加强年度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精心组织,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并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备案,不走过场,如期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附件:

  1、《   2013年黑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情况汇总表.doc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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