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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宣传贯彻〈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259号)

   2013-01-28 724
核心提示: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省食安办《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黑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省食安办《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通知》(黑政食安函〔2012〕83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宣传贯彻〈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1月14日


  全省工商系统宣传贯彻《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活动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9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省食安办《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通知》(黑政食安函〔2012〕83号)要求,结合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认真学习研究《条例》赋予工商部门的新职责,不断深化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律和食品市场经营规律的认识,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社会广泛参与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自律水平,提升工商执法监管人员履职尽责的工作效能,保障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二、活动内容

  (一)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学习《条例》赋予工商部门的新职责,进一步深化对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经营规律的认识,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开展《条例》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商场、进村镇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多个角度、多种途径,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消费者、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了解《条例》、掌握《条例》,遵守和执行《条例》。

  (二)省、市、县三级工商机关要与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合作,通过开设专栏专题、刊发评论文章、印发宣传单、宣传册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条例》赋予工商部门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新职责。

  (三)各级工商机关要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推进工作,有针对性宣传《条例》第二十条对食品经营者建立电子销售台账的新规定,即“食品批发企业应当采用电子化台账管理,电子台账应当与书式台账内容一致。鼓励食品零售经营者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县(区)级工商机关要分期分批在当地相关新闻媒体上公示进入信息平台的食品批发户名单,为进入信息平台的食品零售户配挂标志牌,使社会公众了解信息平台的功能和作用,广大食品经营者主动进入和使用平台,广大消费者知晓和信赖平台。

  (四)县级以上工商机关要根据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在1月31日前举办针对监管人员、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消费者等不同层面的培训班,同时督促指导食品经营者(企业)强化内部培训,提高食品经营者自律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法律知识、食品安全知识和维权意识。

  (五)各市、地及省垦区工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局分管食品监管工作的领导要按照省局党组深入开展“三长三访三求”活动要求,结合年底食品安全绩效考评,亲自带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经营规律和食品经营者经营状况,重点研究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及食品销售摊贩的管理责任和办法,研究如何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保存进销货台账、过期和变质食品处理或销毁台账、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等,并形成调研报告,于2013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食品处。

  三、工作要求

  (一)要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宣传贯彻《条例》活动的重要意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突出重点,筹划好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同时,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二)要及时督导反馈。省局将把宣传贯彻《条例》活动作为全年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检查考核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防止宣传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务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活动阶段性总结及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宣传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随时上报。省局联系人:赵力、唐英斐,联系电话:84655040,IP:88507,邮箱:sljc090512@163.com

  附件: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活动情况统计表.doc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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