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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濮政办〔2013〕24号)

   2013-06-27 966
核心提示: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9日

  濮阳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作的性质和规模,将我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作分为以下级别:

  (一)一级保障:在我市举办的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会议)、国际性重要活动(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和贵宾在我市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

  (二)二级保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在我市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

  (三)三级保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

  (四)四级保障:县(区)委、县(区)人大、县(区)政府、县(区)政协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

  第六条  一级、二级、三级保障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上级机关组织实施;四级保障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管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主办单位要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主办单位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掌握本辖区内具有重大活动接待能力的餐饮服务单位基本信息,定期进行更新,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重大活动主办方参考。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后,应向交办单位和主办单位了解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内容包括:

  (一)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数量、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四)参加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安排情况;

  (五)供餐方式、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选定2名(含2名)以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应熟练掌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具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操作能力。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事前评估工作,事前评估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内容:

  (一)资料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3.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4.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现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及执行情况;

  3.场所布局设置、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填写评估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审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并撰写《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评估报告》,送交主办单位签收。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做好人员、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做好执法文书、采样工具、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在重大活动开始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给予告知,并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十九条  根据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情况,每个接待餐次开餐前,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制作《濮阳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检查表》,并接受餐饮服务单位的反向监督,听取其意见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需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驻点监督人员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向主办方通报。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重大活动采购的重点食品及其原料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驻点监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河南
标签: 细则 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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