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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优质品牌管理办法(工业品)实施细则

   2010-07-28 663
核心提示:  第一条 根据《厦门优质品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厦门优质品牌评价范围

  第一条  根据《厦门优质品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厦门优质品牌评价范围的工业品。

  第三条  厦门市优质品牌评价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厦门优质品牌的评价工作,负责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优质品牌评价办公室根据每年厦门优质品牌评价的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共同参与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

  第五条  申请厦门优质品牌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厦门行政区域内,并在我市设置经济实体,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行业前列;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六)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七)企业具有较强的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厦门优质品牌称号:

  (一) 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二) 在近三年内,有被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三) 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

  (四) 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厦门优质品牌申报表(工业品)》及申报表中所要求的支持性资料,企业必须提供当地统计部门出具的产量、产值、销售额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申报产品出口数量及出口金额,应提供海关证明复印件(或外汇管理部门的结汇单据的复印件)。

  第八条  厦门市优质品牌评价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按照行业特征及产品特点,对申报企业及申报产品进行打分;并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必要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第九条  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等具体评价办法由厦门市优质品牌评价办公室确定。

  第十条  参与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的人员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价纪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及相关机构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厦门市优质品牌评价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福建
标签: 细则 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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