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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制度”的通知

   2013-06-07 828
核心提示:  各省辖市畜牧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畜牧局: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和省

  各省辖市畜牧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畜牧局: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河南省畜牧局制定了“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制度;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审查制度;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决定和送达制度;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等五项饲料行政许可制度。现将五项制度予以印发,请在办理饲料行政许可事项时遵照执行。

  五项饲料行政许可制度已在河南省畜牧业信息港(heep://www.hnxmy.gov.cn)上公告,请各地认真查录。

  附件:1.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制度

  2.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3.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决定和送达制度

  4.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监督制度

  5.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一、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证和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畜牧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审核组,按照现场审核程序进行现场审核。

  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核组由省、市、县(区)的饲料管理、饲料质检人员3~5人组成。

  三、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证现场审核组由市、县(区)的饲料管理、饲料质检人员3~5人组成。

  四、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组由省饲料管理人员、国家或省质检机构考评员3~5人组成。

  五、现场审核组按有关的综合审核表逐条逐项审核评分,最后形成书面现场审核意见和审核表,上报省畜牧局。

  六、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畜牧局。

  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制度

  一、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河南省畜牧局具有下列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权:

  (一)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三)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

  (四)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证。

  二、凡符合饲料行政许可条件,需申办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和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的单位持规定的申报材料向省畜牧局当面提出申请。凡符合饲料行政许可条件,需申办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证的企业持规定的申报材料向当地省辖市畜牧局当面提出申请。

  三、申办单位持规定的申报材料向省畜牧局或向当地省辖市畜牧局当面提出有关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省畜牧局或省辖市畜牧局有关办理人员应当场审核申办单位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申办单位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有关办理人员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证明。

  四、申办单位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首办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向申办单位讲明还缺少哪些材料、材料的正确填写方法。对企业的询问、咨询应认真、耐心、仔细的聆听和解答。

  五、凡需办理行政许可延续的单位,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决定和送达制度

  一、省畜牧局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核决定。

  二、自决定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凡不符合申办饲料行政许可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企业申请材料。凡符合申办饲料生产登记证、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条件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条件的,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符合上报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由省畜牧局在收到审核组的审核意见和审核表后,10日内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农业部。

  四、自收到农业部寄来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前来领取证书。

  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监督制度

  一、书面核查

  (一)对饲料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省畜牧局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书面核查,每年3月底以前企业将书面核查的材料送到所辖市畜牧局,市畜牧局汇总后,4月底以前报到省畜牧局。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书面核查材料直接报省畜牧局。

  (二)书面核查的材料及内容

  1.备案表。

  2.饲料生产企业当年产品自检、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的检验报告原件。

  3.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当年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备案审查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和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市级畜牧局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畜牧局。

  (四)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饲料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农业部注销其生产许可证,省畜牧局注销其生产登记证:

  1.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

  2.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3.生产企业停产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4.生产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五)省畜牧局每年5月份公告上一年书面核查的结果

  二、实地检查

  (一)农业部和省畜牧局有关文件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或是在查处举报中需要进行实地检查的,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二)实地检查的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督检查方案或标准进行。

  (三)企业应积极配合实地核查。

  (四)省畜牧局将公布每次实地检查的结果。

  三、比对试验

  每年安排1~2次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检项目的比对试验,以检验其的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河南省饲料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饲料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停产停业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饲料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饲料行政许可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负责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主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将对自己构成的不利影响和建议;申请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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