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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7〕72号)

   2010-11-04 853
核心提示: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 以及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 2007年在继续全面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广大农牧区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农牧区食品安全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广大农牧民的利益;坚持“自治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广大农牧民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治理食品源头污染,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学校周边及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和农牧民自办宴席的监管,使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明显下降,农牧区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农牧民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种植养殖环节整治

  1.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深入开展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加强对农药、兽药残留以及“瘦肉精”、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强化溯源管理。

  2.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向农牧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渔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大力推进 “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农资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抽查,规范农资产品包装标识,加强对农资广告的监管。

  3.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生产基地的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专项监测与认证的抽查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信息。各地要组织1-2次以蔬菜、畜产品、水产品农兽药残留监控为重点的例行检测。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质量认证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强化溯源管理。启动部分农产品强制性认证试点工作,推进产地编码应用,实施农产品“身份证”计划,对重点产品、重点产区进行包装标识执法检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5.继续推进“三绿工程”,加强牲畜实行标识制和对畜禽屠宰行为的监管,严格生牛、羊、家禽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制度,没有标识的牲畜不能到屠宰厂进行屠宰,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开展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加强小企业小作坊整治。严格农牧区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工作,进一步深入组织开展“百千万工程”,建立健全食品企业诚信档案,大力推进和落实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坚决打击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全面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加强从业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加强重点食品专项抽查。围绕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对植物油、面粉、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肉制品、儿童食品等重点行业中高风险食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依法做好对违规使用假冒有机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3.加强食品添加物质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全面推进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和监督工作,规范食品标签标识。充分发挥12365投诉举报和执法监管网络系统功能作用。深入开展对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安全问题开展风险监控工作,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组织开展“农村市场整顿年”活动。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等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销病死畜禽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以及利用农牧区作掩护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问题,组织开展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和有毒有害散装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2.加大农牧区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农牧区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落实城乡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督促食品经营者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把好食品市场准入关。强化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的快速检测和强制检测,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牧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3.加大农牧区食品消费维权力度。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网络的监督作用,依法保护农牧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继续大力推进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进农牧区工作,在农牧区建立、扩大和完善“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及时受理农牧区消费者的申诉举报,维护农牧民群众食品消费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群众对农牧区食品市场的监督作用。

  4.加大农牧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建立和完善农牧区食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进一步做好农牧区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提高农家店经营食品的连锁配送比例,促进农牧区食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整治

  1.对农牧区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索证等行为,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格农牧区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和按期年检,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推进农牧区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效率,改进和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督,与卫生许可制度及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强化餐饮服务企业自律。

  3.严格农牧区餐饮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要针对餐饮消费环节容易出现的食品卫生问题,加强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对导致食物中毒较多的酒类、熟肉制品、散装食用油等加强重点监督监测。特别要对农牧区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规范和整顿“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4.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监督工作,重点开展对小麦粉、肉制品、糕点、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蜜、食用植物油共8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固定经营时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早市、夜市及食品摊贩经营卫生状况开展专项整治,保障观点群众的饮食安全。

  (五)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整治

  1.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严把保健品、化妆品注册关和广告主体关、品种关、内容关、审批程序关,加大对报刊、电视、广播虚假违法宣传广告整治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虚假广告一查到底。

  2.把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与保健品、化妆品抽验相结合,加强对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检查和抽验,凡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从重查处;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化妆品原料采购和使用、产品生产及检验情况和销售索证索票情况,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化妆品违法行为。

  3.大力宣传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增强群众的辨别能力,引导有关媒体依法规范发布广告,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品、化妆品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1. 建立农牧区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各级地方政府将农牧区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对所辖区域政府以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农牧区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严格农牧区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 构建农牧区食品安全监管网。 在完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的基础上,成立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专、兼职队伍,设立农牧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报告员),推进农牧区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即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力争年底60%行政村设立群众监督员;对农牧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给予适当补助。

  3.进一步推进“万村千乡工程”,做好农牧区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建设培育一批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的农牧区食品安全监管“示范店”。力争年底食品“示范店”乡镇覆盖面达100%,行政村覆盖面达60%以上。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示范乡”建设,各地州市可选择基础较好的乡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活动,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和提高农牧区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4.加大经费投入,将农牧区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牧区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和相关专、兼职监管人员的开支;开展农牧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对农牧区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治,防患于未然。

  (二)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

  1.推进农牧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加强农牧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农牧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制度,实行食品安全“黑名单”、“红名单”制度,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

  2.促进农产品龙头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农牧区食品产业升级步伐,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大力提倡“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先进发展模式,积极调整农业经济结构,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促进农牧区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小而新的方向调整,向集约化、集群化发展;加快无公害食品(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农产品),鼓励生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三)加强农牧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加强农牧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制定农牧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按照《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的要求,采取广大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持续不断的、经常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广泛开展针对农牧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发挥农牧区基层组织、学校、食品协会、学会等各类主体的作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工作。

  2.加强农牧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宣传教育基金和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固定的宣传教育阵地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组织编写、制作针对农牧区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各类从业人员以及农牧区消费者、中小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读本、光盘等专门教材、资料,适应农牧民群众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需求。

  3.提高农牧民消费者食品安全素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让农牧民群众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假冒伪劣食品鉴别的基本方法、依法维权的基本程序,切实提高农牧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农牧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揭露、曝光农牧区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依法及时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食品安全执法部门要将监管重心下移,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农牧区食品各环节加大检查频次和覆盖面,依法及时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要加强执法衔接,对该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处理,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

  (五)做好农牧区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工作

  组织开展农牧区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利用暗访抽检等科学评估手段,组织开展对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绩效的评价,客观评估当地农牧区食品安全及其监管基本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和问题企业、问题品种,促进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地开展。

  五、实施步骤

  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安排部署阶段(1月至3月)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并做出周密安排部署;要制定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任务,接受社会监督。实施方案请于 4 月底以前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阶段(4 月至 10 月)

  按照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明确各自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年中和年终应组织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阶段(11月至 12 月)

  11月底前,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将组织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对各地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地区: 新疆
标签: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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