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环保局、农林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以及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相关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确认禁养区、限养区
(一)明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要求,不得擅自扩大或超范围设定划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依据。
(二)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以下简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照本地区已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自查自纠,逐条对照梳理,严禁擅自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划定的情况,应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2019年9月底之前,各区县(自治县)要将自查自纠完成情况、调整后的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开展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对于各区县(自治县)在规范调整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梳理、归纳总结,一并报告。
二、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帮助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管理整改工作应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的原则,统筹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坚决杜绝“一刀切”和“一头不留”问题发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指导帮助,明确划定要求。
2019年9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对各区县(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自查自纠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核实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整治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等情况,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将进行重点督办。
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存栏总量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限养区、适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应配套完善污染治理设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对因调整禁养区、限养区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妥善处理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政策扶持和指导帮助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落实禁养区、限养区管理要求,对有意愿重建的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落实用地等激励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等文件要求,加快环评审批。同时,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在选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粪污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帮扶,畅通畜禽粪污利用渠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四、对禁养区关闭或搬迁给予合理过渡期
按照《通知》中关于“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要求,针对此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后,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在确保畜禽养殖场设施满足环保要求,无环境污染问题发生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刚性需求,一是涉及重点河流控制单元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应于2019年底前完成关闭或搬迁。二是其它区域或流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延期至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整治情况调度,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 杨 亮,88521786
市农业农村委 蒋林峰,89133926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