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质监局,各区(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阳市工商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和发展成都市团体标准,规范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质监函[2016]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成都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8月17日
成都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