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出厂检验是企业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是保证产品出厂质量合格的最后关口。抓好对企业出厂检验的监管,是从源头抓质量的重要手段,是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自我控制能力、促进全市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提高的重要切入点。对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各县(市、区)局要组织好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工作的全面监管,督促各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工作有效运行。市局制定了《郑州市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监督管理办法》和《郑州市生产企业质检机构分级认定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郑州市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监督管理办法》
2.《郑州市生产企业检验能力分级认定细则》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12日
附件1
郑州市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产品出厂合格,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企业的检验能力是企业落实原材料采购、质量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的重要保障,是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核心体现。加强生产企业检验能力建设,是提高企业产品出厂合格率、促进郑州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有效手段,为全面加强郑州市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郑州市各级质监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的有效性加强监管。
第三条 郑州市辖区内生产型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质监局监督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郑州市质量检验协会负责对企业检验能力的考核评价,并认定检验室级别。
第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门的检验人员及与生产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建立完善的检验规程以及检验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六条 企业检验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才能上岗;检验用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方可使用;用于检验的设施、场所,必须满足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未经检验,不得附加合格标识,不得以合格产品出售。生产者对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检。接受委托检验的机构不得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具合格证明。
第八条 企业检验室达不到出厂检验能力,产品未按出厂检验要求检验合格却附加出厂合格证的,依据《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给予查处。
第九条 为了强化对生产企业检验工作的管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实行检验能力分级管理。对检验能力强、出厂检验数据准确的企业,将在企业评先推优方面予以优先,以示鼓励。对检验能力不能满足产品出厂检验要求的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督促和规范。
第十条 生产企业的检验能力通过评价,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A级指的是企业的检验室在机构管理、设施条件、设备精度、人员素质、检验工作等方面在郑州市同行业内领先,检验能力明显高于出厂检验要求,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达到或者接近型式试验要求;B级指的是企业的检验室在机构管理、设施条件、设备精度、人员素质、检验工作等方面能满足企业产品的出厂检验要求;C级指的是企业的检验室在机构管理、设施条件、设备精度、人员素质、检验工作等方面有一定的基础,能完成大部分出厂检验项目,个别不能自检的项目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为检验后,检验能力能达到出厂检验要求。详细分级要求见附件2《郑州市生产企业检验能力分级认定细则》。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和强制认证管理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相关审查细则要求,有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完善检验能力,并落实产品出厂的批批检验要求,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存档规范。检验机构经郑州市质量检验协会考核认定必须达到A级或B级。
第十二条 产品未列入发证或强制认证目录的生产企业,鼓励企业完善自身的检验能力,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进行把关,按照产品标准中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做好出厂检验工作。企业检验机构经郑州市质量检验协会考核认定达到A级、B级或C级,达不到C级要求的应办理委托检验协议,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出厂产品进行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附加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企业没有检验机构或者检验能力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其产品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为出厂检验,各县市区局可将该企业委托检验情况在企业对外窗口悬挂公示,以便用户、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检验机构具备一定的检验能力后,可以向郑州市质量检验协会申请对其检验能力进行认定,企业取得的有关等级的《企业检验机构能力认定证书》,可悬挂在企业的检验室内,以便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管。
第十五条 企业检验室能力分级情况在我局官方网站公布,作为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信息,供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参考,并引导公众安全消费。
第十六条 对检验能力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凡在有效期内存在检验人员变动、计量器具未周期检定、检验能力下降等情况的,发证单位有权下调其能力等级。
第十七条 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分别选取若干个产品的重点检验项目组织比对试验,公示比对试验结果。一方面,便于监管部门了解企业的检验情况;另一方面,通过比对试验让企业检验机构在试验准备、检验过程、结果比对的各个环节中,对影响检验数据的各个因素进行再分析、再校对,以利于企业检验能力的再规范。比对试验超差的企业,经整改后检验能力仍然达不到出厂检验要求的,下调其能力等级,必要时,督促其办理委托代检协议。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局要严格要求辖区内生产企业做好出厂检验工作,指导帮助生产企业结合产品种类和企业实际,完善出厂检验制度措施和能力,全面落实生产企业检验室能力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出厂检验能力分级在B级以上的生产企业,以及在比对试验中成绩优秀的企业,各级质监部门将优先推荐其参与名牌产品和政府质量奖的评选。
第二十条 检验能力经认定达到A级的企业检验机构负责人,优先推荐担任本企业首席质量官。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验能力强、检验室建设规范、检验工作开展扎实有效的企业,质监部门将每年授予10个“企业实验室示范单位”称号,向社会公布表彰。
附件2郑 州 市 生 产 企 业 检 验 能 力
分 级 认 定 细 则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项目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要 求 | 评分办法 | 应得分 | 实得分 |
(一) 设 施 和 环 境 20分 | 1 | 工作场地 | A级:有专用的办公场所、检验场地物检、化分应分离,各检验区域有明确划分,动、静、高温、相对恒温室、样品室、档案室独立; B级:检验场地物检、化分应分离,动、静、高温、相对恒温室、样品室相对隔离;C级:能满足检验要求。 | A级12分,B级8分,C级4分,查看现场,视场地条件打分。 | 12 | |
2 | 技术条件 | 室内通风,光线、照明、温度能满足技术要求,有监控手段。 | 有1项不符合标准扣1分。 | 2 | ||
3 | 污染和干扰因素控制 | 室内粉尘、烟雾、振动、噪音、电磁能辐射等不应超标。 | 有1项不符合标准扣1分。 | 2 | ||
4 | 室内布局 | 室内布局合理,有通风排气、消防设施,有标准物质、药品、危险品的防护或隔离措施。 | 有1项不符合标准扣1分。 | 2 | ||
5 | 环境卫生 | 室内清洁整齐,场地、仪器、工作台面清洁无尘,物品摆放有序,不得摆放与检验工作无关的物品。 | 有1项不符合标准扣0.5分。 | 2 | ||
(二) 人 员 管 理 16分 | 6 | 检验室主任 |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年本专业工作经验,善于管理。 | 文化程度不符合扣1分,业务不熟悉扣1分。 | 2 | |
7 | 检验人员 | 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检验业务,受过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A级:检验人员不少于8人; B级: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C级:从事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至少1人受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 | A级12分,B级8分,C级4分,专业不符合一人、无证1人各扣1分,应知应会1人答不对扣1分。 | 12 | ||
8 | 人员培训 | 有质检人员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记录。 | 无计划扣1分,无实施记录扣1分。 | 2 | ||
(三) 仪 器 设 备 16分 | 9 | 仪器设备配置 | 承担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配置,不低于标准要求。 | 每少一台设备扣2分。 | 6 | |
10 | 设备完好情况 | 仪器设备性能良好,能满足相应产品检验要求,建立有设备档案,有设备仪器使用记录。 | 有1台设备不能使用扣2分,无建档扣1分。 | 4 | ||
11 | 计量设备情况 | 用于检验、测试的计量器具应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 | 有1台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扣2分。 | 3 | ||
12 | 操作规程 | 有检验设备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等制度。 | 缺一项制度扣0.5分。 | 3 | ||
(四) 检 验 管 理 8分 | 13 | 内容完善 制度合理 | 质量检验制度内容完善、合理、系统、正确,切实可行。 | 制度不完善扣1分,制度不系统、不合理扣0.5分。 | 2 | |
14 | 制度宣贯 | 管理制度要经常宣贯,做到人人皆知,并熟悉与本岗位有关内容。 | 宣贯不力扣1分,无记录不得分,执行不严视情况扣0.5分。 | 2 | ||
15 | 执行情况 | 各项规章制度能严格执行,并有检查执行情况记录。 | 查看检查记录,无记录不得分,执行不严视情况扣0.5分。 | 4 | ||
(五) 检 验 工 作 40分 | 16 | 标准文本 | 应有所承检产品的技术标准及方法标准,并人人皆知。 | 缺少1个标准扣1分。 | 3 | |
17 | 工作程序 | 应有检验工作程序,并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 检验工作发现1处不按程序操作扣1分,无程序不得分。 | 6 | ||
18 | 检验操作 | 各检验岗位人员应能熟练操作,做到规范无误。 | 检验操作不正确扣2分,不熟练扣1分。 | 8 | ||
19 | 检验记录 | 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应统一格式、编号规范、内容完整、追溯性强、数据准确、字迹工整、签批完善,无非工作内容。 | 无记录不得分,记录缺1项扣1分。 | 8 | ||
20 | 档案管理 | 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要妥善保管,保证记录或报告完整无缺。 | 缺一记录或报告扣1分。 | 3 | ||
21 | 检验能力 | A级:检验能力明显高于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并且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检验员素质高;B级:依据产品标准要求,具有全部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能力,检验员素质较高;C级:个别检验项目委托后,检验能力能满足出厂检验要求,自检率不低于60%。 | A级12分,B级8分,C级4分,视检验能力考核具体情况打分。 | 12 | ||
综合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