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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4-10 775
核心提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陇南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陇南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陇南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甘食药监食〔2010〕374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区、示范乡(镇)或示范街、示范店创建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活动)。为推动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从2011年开始,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行“一二三”创建目标,即创建一个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康县)、每个县(区)创建二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乡(镇)或示范街、全市创建三百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带动辐射作用,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

  二、工作目标

  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是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积极探索新时期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和工作模式,集中力量塑造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不断提升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2011年的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全面完成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陇南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2011年陇南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以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推进,争取“十二五”末全面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三、创建标准

  (一)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基本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应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领导与工作机构,执法监督队伍配备有力,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健全,财政支持保障充足,辖区内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设立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监管工作扎实有效,达到以下基本要求: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其中B级以上达到80%;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及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90%以上;辖区食品安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辖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目标达到100%;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二)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乡(镇)或街道基本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乡(镇)或示范街应选择餐饮服务单位相对集中、基础好或影响大的乡(镇)或街区开展创建工作,并达到以下创建目标:乡(镇)或街区内不存在无证经营的现象;乡(镇)或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均应诚信守法经营;乡(镇)或街区内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乡(镇)或街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乡(镇)或街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比例达到50%以上;乡(镇)或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三)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基本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B级以上;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四、组织实施

  (一)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商务局组织,负责制定《陇南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开展市级示范县、示范乡镇或街道、示范店考核验收,承担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推荐工作,市级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由各县(区)负责实施。

  (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结合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和本县(区)实际,可在省、市级示范工程创建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对示范店创建标准进行补充和创新,积极开展学校示范食堂、建筑工地示范食堂、示范职工食堂、旅游景点餐饮示范店等县级示范店的创建工作。每年年底前,各县(区)要对示范建设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年度建设活动进展情况。

  (三)从2011年开始,各县(区)要于每年第二季度前上报市级示范县、示范乡镇或街区、示范店候选名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商务局将在市级示范工程考核验收的基础上汇总上报。同时,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店考核验收,达到标准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商务厅授予相应示范牌。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健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各县(区)要加强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把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活动作为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紧密结合实际,落实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目标,不断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责任体系、保障体系,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不断创新,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踊跃参与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确保创建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积极汇报和协调,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各级财政的投入和支持,是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开展的重要条件。实施单位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与相关部门协调,有效解决人力物力不足、技术装备欠缺、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

  (三)总结和推广经验,巩固创建活动成果。各地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探索符合县域特点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区域辐射作用,不断扩大示范效应,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对食品产业的引领、规范作用,积极开展食品产业标准化建设,培育示范龙头企业,努力提高创建工作的经济效益,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与食品产业发展双赢。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舆论媒体,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自愿参与创建活动,加强自律,强化责任,不断提升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一个人人关心、全社会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任务分配表(注:原网站不显示)



 
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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