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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潭政发〔2006〕1号)

   2011-03-03 992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粮食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5〕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粮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粮食工作力度,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加强粮食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辖区内粮食生产和流通及财务等方面的工作,并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一把手”对粮食工作的主要责任是: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实现粮食总量平衡,促进粮食生产向稳定、高效、优质方向发展;宣传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依法管粮,为粮食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机构保证、编制保证和装备保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大力扶持龙头加工企业,把粮食产业化经营作为富民强县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管好粮食财务,负责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的消化和贴息,按规定范围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确保粮食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粮食企业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继续抓好粮食购销工作,确保储粮安全

  (二)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围绕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从促进农民增收的高度,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巩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成果,鼓励和支持多渠道、多主体入市收购农民粮食。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主渠道作用,在企业资产处置、产权重组过程中,要保留必要的粮食仓容和收购网点,以支持主导储备企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一旦启动最低收购价政策,各指定企业要保证仓容足够、人员齐整、设施完备,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和执行最低价收购政策,防止出现新的“卖粮难”,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加强粮食库存保管。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和储粮安全责任制。全市粮食库存管理要全面实现“一符四无”,即做到“账实相符”和“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各级储备粮的保管要做到“三专”、“四落实”,即做到“专仓储藏、专人保管、专账登记”和“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市级储备粮继续采取动态管理办法,确保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并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县级储备粮规模。

  三、依法开展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四)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全市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与粮食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市县两级粮食局在本辖区内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执行国家、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任务,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有关规定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启动、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内部配套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

  (五)调整内设机构,建立执法队伍。为全面推进面向社会的粮食流通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调整和省属机构变化情况,及时设置和调整相应的内设机构,完善粮食检测体系,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抓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努力提高其执法能力和水平。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行政,持证上岗,防止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的现象发生。

  (六)贯彻落实《统计法》和《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要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收购、销售、库存统计数据。市县粮食局要加大统计工作力度,督促对象建立统计台账,履行义务,切实开展社会粮食统计工作。要稳定统计机构和人员,按市粮食局应配备不少于2人、县(市)局不少于3人的标准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粮食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安排专(兼)职统计员。统计人员要加强统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保证统计工作质量。要更新必要的统计设备,促进统计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市、县级财政要积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备和更新统计设备,在2005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统计联网。

  (七)建立粮食行政执法的长效机制。稳定市、县(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落实工作经费。根据粮政执法工作开展的需要,由同级财政在预算内解决粮食监督检查和社会粮食统计工作经费,用于宣传、添置设备、日常工作等开支。执法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四、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处理改革后续问题

  (八)尽快完成人员分流扫尾工作。在完成人员分流安置任务的基础上,加快解决相关遗留问题。尽快办理好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尽快办好资产处置相关权证手续,落实水电分离到户工作。改制后不保留企业的职工档案按《湘潭市市直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和职工身份置换工作方案》要求办理,党组织关系按《湘潭市改制企业离休、退休和解除劳动关系党员接转暂行办法》移交给当地社区。在处理遗留问题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尽可能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当地和企业内部,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防止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九)加速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重组。2005年底前完成以股份制改造为主要形式的企业产权重组工作。对保留的国有粮食龙头骨干企业,采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控股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造。新组建的企业要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运行。其他企业通过出售、转让或兼并等形式,逐步退出国有。通过产权重组,形成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民营等多种产权形式并存的格局。

  (十)做好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资产整合、企业股份制改造,为分流职工提供再就业机会;通过延伸产业链,盘活闲置资产,转行、转制创造就业岗位。要加强对下岗人员的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把行业吸纳就业和向社会推荐就业、职工自主创业结合起来,不断拓展就业规模,多渠道解决下岗分流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同时密切关注困难职工和困难群体的生活,有重点地帮助他们重新上岗。

  (十一)处理好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认定工作。按照中央、省政府关于粮食财务挂账处理相关规定,依据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制定的具体处理办法,尽早完成政策性财务挂账认定工作。对清理认定的政策性挂账,尽快划转到市、县粮食局进行管理;对清理核实的经营性挂账,按照不逃废银行债务、债随资产走的原则,集中到以县为单位新成立的购销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抵押在农业发展银行的他项权证手续要尽快办理移交手续。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根据省政府批准下发的具体方案,市、县粮食局经同级政府授权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同时接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

  (十二)大力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企业产权重组要使资产尽量向龙头骨干企业集中。用3~5年时间,重点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5家,建设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各1家,市县级龙头企业3家;建设粮食企业基地订单面积100万亩,其中龙头企业优质稻基地订单面积50万亩,年实现订单粮食收购6万吨,促进粮农增收;新创或复评国家级放心粮油产品1~2个。

  (十三)构建现代粮食物流体系。抓好湘潭市粮食物流中心建设,建成包括仓储保管系统、配送运输系统、信息和交易系统、粮食饲料仓储集散批发中心、粮食物流检验中心等五个配套建设项目,使之尽快成为区域粮食物流的龙头,对接全国现代粮食物流通道,带动我市区域粮食物流发展。要认真抓好市县两级粮食批发市场项目建设,建成以市级粮食批发市场为龙头、县级粮食批发市场为依托、城乡集贸市场为通道的覆盖全市、连接周边地区的湘潭粮食市场网络。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及项目建设,帮助各级龙头企业解决粮食加工、收购、技改、物流项目建设等工作中急需资金和粮农小额信贷问题。

  六、实施“科技兴粮”,培育粮食中介组织

  (十四)全面实施“科技兴粮”战略。在推进粮食企业重组过程中,鼓励多种资本注入粮食产业。鼓励粮食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精深加工业。要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彻底改变“购原粮销原粮”的传统经营模式,促进粮油产品的转化增值,逐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在开发中要注重“绿色环保”产品的开发,生产出消费者信赖的“放心产品”。要为粮食企业引进优秀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创造条件。通过人才的引进和科技投入,形成粮食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十五)培育和发展粮食中介组织。要重视和加强粮食行业协会建设。市、县两级要尽快成立粮食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的自律管理。要注重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粮食经纪人队伍,发挥他们在粮食产业经营、搞活粮食购销、保护农民利益、提高经营诚信、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按照民间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服务的要求,促使中介组织独立公正、规范运作,广泛吸纳行业内不同所有制主体及其代表参与,让他们充当主力军。中介组织领导机构要自主产生,自主管理。要促进行业自律,面向市场全方位发挥中介作用。

  二○○六年一月五日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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