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SP)稳步有序贯彻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药品GSP及其指导原则是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的标准,对其中条件性的标准和规定,如仓储设施设备改造等,应在申报认证检查前达到要求;对其中行为规范类的标准,如采购、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销售等,特别是票据管理等严重缺陷项目,无论企业是否申报认证检查,均必须自5月1日开始严格按规定执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新修订药品GSP及其指导原则,采取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强过渡期重点企业、环节和领域的监管,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录在案。坚决遏制个别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扰乱药品经营秩序的行为,确保过渡期间药品市场规范有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药品批发企业在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购置土地新建药品仓库或购置新仓库改造但无法在证书到期前完整改造的,在企业提供购地(房)相关证明或建设规划、企业承诺书等资料、企业所在地市州局就相关情况出具书面意见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证书延续申请,但证书有效期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2015年12月31日,有特殊药品、疫苗、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的企业证书有效期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2014年12月31日,企业应当在证书延续期限到期前按照新修订药品GSP取得新证书。
三、根据国家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两证合一”工作要求,省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我省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见附件),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局可以参照省局做法,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检查、统一发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推进两证合一工作。
省局将加强对各地新修订药品GSP及其指导原则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稳步推进。各地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 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办理程序
2.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办理程序
3.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变更(需要现场检查或者企业有特殊药品经营范围的)办理程序
4.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变更(不需要现场检查的和企业没有特殊药品经营范围的)办理程序
5.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补发办理程序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