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安委〔2013〕2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加强我省渔业安全培训工作,提升渔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省政府安委会《意见》,切实落实渔业行业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和渔业企业、渔业船舶经营者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着力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全面提高渔业安全培训及考核质量,严格安全培训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争取到2013年未,完成44.1KW以上海洋捕捞机动渔业船舶、渔业辅助船的船东船长培训;到2015年未,完成全省所有机动渔业船舶船东船长培训,并实现渔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强化渔业行业安全培训监管责任
㈠认真履行部门安全培训考核监管职责。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开展安全培训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好职务船员和专业训练合格证(即“四小证”)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要严格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准入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把关,做到“合格一个,认定一个”,确保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质量和水平。
三、强化落实行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㈡严格落实部门和渔业行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安全培训的组织领导,健全落实“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体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出台优惠政策,对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的渔业船员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促进广大渔民群众积极主动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我省渔业船员的持证率。渔业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各类人员安全培训经费;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
㈢加强船东船长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海洋机动渔业船舶船东船长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提升组织管理能力。从2013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完成对海洋机动渔业船舶船东船长以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及操作规范要求、船东船长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水上渔业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以及涉外渔事纠纷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中韩和中日渔业船舶安全作业距离及避让规则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力争2013年培训率达到40%以上;2014年培训率达到70%以上;2015年培训率达到100%。
㈣加强渔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通过聘请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和海事专家担任安全培训兼职教师,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和技能水平。要根据渔业生产特点,充分利用伏季休渔等渔业船舶在港期间,组织渔民参加职务船员和专业训练合格证培训,以及完成一次紧急情况下船员穿戴救生衣、操作救生筏和紧急逃生等应急处置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渔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实操能力。
四、强化安全培训及考核机构质量保障责任
㈤落实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施教主体责任。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落实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要加强有关安全培训策划、计划备案、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加强培训全过程以及培训档案管理,规范培训收费。
㈥严格培训资格考核制度。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船员培训与考试分离制度。渔港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渔业船舶船员培训或者参与经营性渔业船舶船员培训活动;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船员考试监考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渔业船舶船员考试监考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岗从事监考工作;要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切实加强和规范培训资格发证及档案管理。
五、加强安全培训及考试基础能力建设
㈦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渔业船员培训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是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帮助指导建立在本地的渔业船舶船员培训机构,并督促其申请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要按照重点建设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等特色的要求,积极探索渔业船员培训形式创新,强化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重视基本安全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
㈧加强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基础能力建设。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渔业船舶船员基本情况的收集和统计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渔港监督部门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船员考试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渔业船舶船员持证情况。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要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结合船员的实际,加强渔业船员考试试题库建设,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考试题目要紧密结合渔业实际,注重实践,提高可操作性。
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管理
㈨加强安全培训专项执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职责规定,把安全培训执法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加强日常执法和专项执法,依法查处培训机构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行为。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依法对渔业企业或渔业船舶经营者按照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停业。
㈩加强对安全培训考试的监督管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考试的规范性、严肃性、公正性。渔港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渔业船舶船员考试监考职责,认真执行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规定,严肃考场纪律,杜绝各种舞弊行为发生。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和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培训大纲教学、不按照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收费、乱办班的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查处。
(十一)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依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渔业企业、渔业船舶实际控制人相应的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安委会《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办法和制度,列出工作进度表,明确工作职责、进度安排和时限要求,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4月1日、12月20日前报省厅安办;有关渔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进度表(见附件)从4月份开始于每月底前报省厅安办。
联系人:渔政渔港监督处 万文华
电 话:0591-87813992
传 真:0591-8787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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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