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9日
银川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建立全面的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促进质量进步,夯实银川经济发展基础和提高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川市市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管理奖)是市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企业的最高荣誉奖。主要表彰我市在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竞争优势,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及自主创新、经营结果、社会责任等方面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最优秀企业。
第三条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应严格遵循国家标准,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前提,以专家评审为支撑,以科学、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最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命名。
第四条市长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企业总数每次不超过5家。
第五条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对象为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领导与协调工作。评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市政府分管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市政府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领导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选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评选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具体开展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即自行解散。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兼任。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培育、指导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争创市长质量管理奖,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三)企业注册与生产地址属于银川市境内;
(四)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处于我市同行业领先地位,节能减排达到法律法规要求;
(五)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六)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自治区和市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质量问题;
(七)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管理奖的申报。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
《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由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依据。
市长质量管理奖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2004)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2012)。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程序。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环节。
第四章奖励
第十四条市长质量管理奖由市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章、证书及奖金(100万元)。
第十五条各相关单位应当为市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获奖企业应当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十七条获奖企业有义务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毫无保留地向其他企业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十八条获奖企业在获奖3年后,可再次自愿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十九条获奖企业可在广告等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市长质量管理奖标志,但不得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管理奖标志。
第二十条获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市长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章、证书及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管理奖的;
(三)在国家、自治区和市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商标权丧失或转让的。
第二十一条政府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供方便的,由市政府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参与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制度、市长质量管理奖标志管理办法由市长质量评选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