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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工作规范

   2013-06-03 722
核心提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抓专、抓实、抓细”的工作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第三条 通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促进我市食品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食品质量明显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第四条 以建立和完善工商执法监管网、食品安全自检网、食品安全监管协作网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为主线,构建我市工商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部门协作的“四位一体”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第五条 吉林市工商系统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工商执法监管网

  第六条 工商执法监管网主要是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和监管手段现代化监管模式。

  第七条 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查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任务,实行“两图一书”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同时要在辖区食品经营场所全部设置、悬挂《食品安全监管提示牌》;并制定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操作规范》(附件1),具体包括行政执法检查规范、自律制度推行规范、食品抽样检验操作规范、食品安全督查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归档公示规范等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建设食品安全电子化监管平台。通过依托互联网电子地图可以标示出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经营户,经营户的基本登记信息、信用监管信息、违章违法记录信息、经营者自律信息等一目了然,实现对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精细化监管,明晰了工商部门“管谁、谁管、管什么、如何管”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九条 运用上述电子化监管网络系统,使用智能手机或笔记本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在市场巡查中,现场网上信息查询、企业年检、个体户办照验照、执法办案、行政指导、即时受理消费投诉,大大提高巡查效率,实现监管服务手段的创新和现代化。

  第三章  食品流通行业安检网

  第十条 食品流通行业安检网是指食品经营企业通过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公开向消费者承诺食品质量,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监督等方式,并利用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控制食品质量。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单位配备“食品安全检查员”, 由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中负责食品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担任,通过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管理。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登记档案(登记表格见附件2)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检查员”主要负责制定、落实本单位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等,严格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对销售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销售,督促下架退市,并将下架清单及处置情况报当地工商所(分局)备案,及时收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数据信息等。

  第十三条 引导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自检公示牌》,将自查结果、承诺内容、安检员照片、姓名、联系电话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牌统一设置样式。

  第十四条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高风险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吉林市大型超市、批发单位、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关键点控制规范》(附件3),强化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食品在验收、存储、销售、标签、问题食品等管理控制要点的常态监管。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协作网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协作网包含系统内部区域间协作和监管部门间协作两个层面。

  第十六条 强化协调联动,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在各地区之间、在各直属局、派出分局之间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通报制度、食品安全监测制度、食品安全执法联动制度、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共享制度等,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水平,加强产销衔接,促进名优食品的流通,构建食品安全源头控制机制,使跨区域联合执法变成现实。对不属于本区域管辖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针对流通环节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联手检测,与卫生、质监、农业、商务等部门建立长期执法合作联动机制,与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立检测合作制度,定期抽检食品质量,同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通报制度,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整治的有利局面。

  第五章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主要是指建立实施“一站”“三员”“四专”的社会监督模式。“一站”是指依托“一会两站”维权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站”;“三员”是指食品安全自检员、食品安全巡查员和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四专”是指举办食品安全专刊、专网、电视专题和社区专栏。

  第十九条 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站。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的沟通和联系,依托“一会两站”,由辖区工商所(分局)在全地区每个行政村、社区推行实施。职责是:.依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理本辖区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开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科学、安全消费;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章行为,及时向辖区工商所(分局)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对有关情况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从食品行业协会、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其他组织中的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威望高、责任心强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媒体、乡镇街道社区干部中进行选聘,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登记档案(登记表格见附件4)。其主要职责是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经营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时,向工商机关反馈;对工商执法人员监管进行监督,发现执法人员不作为、巡查不到位等情形,向局领导报告;调研、分析食品安全的现状,为工商机关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一条  制定和实行《吉林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联系工作制度》;统一对他们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义务监督员发放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证;责成专人负责建立和运作“吉林市流通环节社会监督信息网络在线”和“吉林市流通环节社会监督交流QQ群”,并利用手机短信功能及时与义务监督员进行联系、沟通;适时组织其参与市场监督检查、行政指导工作会议、专项食品安全消费维权活动;收集我市不同时期、不同层面的食品安全情况,研究、实施具体可行的处置措施,从而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的社会监督网络。

  第二十二条 举办食品安全专刊、专网、电视专题和社区专栏的“四专”建设工作。食品安全专刊为双月刊,重点编辑发布国家各阶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政策以及相关信息,经营者自律知识等。食品安全专网,是利用市局红盾网站,开辟经营者自律教育和引导专栏。与市电视台联合举办食品安全电视专题,宣传科学、安全、健康消费为主线,每月一期专题。同时,发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基础条件较好的社区宣传栏,每月更换一期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每年工作成绩优秀的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给予表彰奖励,以此鼓励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其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警示牌》、《食品安全自检公示牌》、《食品安全协作提示牌》、《食品安全监督明示牌》参考文本见附件5,供各单位参考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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