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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惠府〔2010〕163号)

   2011-05-02 994
核心提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省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74号)精神,为增强政府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仅是适应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各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原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制、机制为核心,以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为重点,优化整合全市现有的应急资源,加快全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及应急管理体系、队伍、装备建设。进一步提高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工作目标:在2011年5月份前完成市、县(区)二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09〕11号)的要求,制订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及各乡镇(街道)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及建档工作,形成覆盖各县(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网络系统和应急支撑保障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体制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通知》(惠府办函〔2009〕198号)精神,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完善各县、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相关事故救援工作。建立起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管理纵横联系的工作制度,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逐步建立完善协调联动、资源共享、统一调度的应急救援机制。同时要加强与珠江三角洲各市、县(区)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事故灾难预防、处置的区域协作机制。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规范化建设
 
  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组织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强化预案管理和组织演练。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按要求报市应急办、安监局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组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同时根据情况变化和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按规定对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备案。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许可审批中的应急预案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次涉及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基层应急队伍是我国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的基础性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的精神,全面抓好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单位实际,依托市公安消防队伍、治安联防队伍、大中型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县级、镇级、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县(区)、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为中坚力量,以应急救援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并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实操训练,提高队伍应急救援水平和实战能力。消防、非煤矿山、危化品、建筑、民爆、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特种设备、电力、旅游、供水、供气等重点领域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政府可探索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有偿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正常的经费渠道。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可与企业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并按照有关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收取救援服务费。对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社会救援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二)加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每年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救援装备。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普查工作,对应急物资资源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和动态管理,并对应急物资资源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同时,可与有关企业签订有偿调用协议,委托企业储备安全生产应急物资装备,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的采购、储备、登记、调用和处置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企业实际,购置和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救援装备,并且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动态管理。
 
  (三)加快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网络化建设。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托和利用安全生产通信信息系统和有关办公信息系统资源,建立综合的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其他有关部门、企业要建立相关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实行图像、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监控。要建立各类应急资源数据库,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平台,尽快建成市、县(区)、专业部门及企业互联互通、信息与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力量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组建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对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要依托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社会专业力量开展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处置有关课题的研究,提高应急救援水平。要加强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事故灾难预防、处置的先进救援技术,引进先进技术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装备的科技含量。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咨询服务、知识讲座、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宣传车、宣传图片、宣传电视片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巡回播放宣传等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及应急逃生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救援技能,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应急管理水平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项工作。
 
  七、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和现场救援工作
 
  (一)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告和预测预警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单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
 
  (二)强化事故现场救援工作。一是加强应急处置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区在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抢救,控制险情,减少损失。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准确作出应急响应,必要时要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救援工作,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力量,调集救援物资与装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二是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加强救援协调沟通。事故发生后,所在地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且加强部门间的相互沟通协调。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和医疗救护人员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秩序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稳定和交通畅通;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和操作规范,采取相应的现场处置措施和手段,全力实施现场抢救;环保部门要根据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及时监测周边环境情况,防止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污染事故或导致污染范围的扩大;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
 
  八、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制度建设
 
  一是要逐步建立政府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制度。制订政府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并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每三年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将评估报告报上一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二是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制度。各行业、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制度,每两年开展1次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九、多渠道筹措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资金
 
  各县、区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必需经费给予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要督促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投入,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用于增强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积极探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社会化投入的途径,鼓励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多方共同筹措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资金的安全生产应急保障投入机制。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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