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年我局就《办法》有关条款实施问题分别作出了应用解释。
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现将上述应用解释进行整合汇总,形成《〈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若干应用解释》,经市环保局2011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原《关于对专营火锅的饮食服务场所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沪环保函〔2002〕66号)、《关于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复函》(沪环保法〔2004〕117号)、《关于对现代星洲城商铺开设餐饮业审批事项的复函》(沪环保法〔2004〕341号)和《关于居民楼下的商业用房中开办鸡公煲的有关问题的复函》(沪环保管〔2007〕160号)同时作废。
附件1:《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若干应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