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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汉政发〔2009〕5号)

   2011-07-05 879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乳业健康发展,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8〕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公共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按照《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全方位、全过程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我市乳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邢天虎任组长,副组长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牛中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马康民担任,市卫生局副局长任亚军、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强华、市监察局副局长余洋、市农业局副局长杨健、市商务局副调研员曹永林、市工商局副局长张义魁、市质监局副局长官宏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清怀、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郭慧娥、汉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刘义平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清怀兼任。
 
  各级政府对本地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迅速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1.加大生鲜乳生产质量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逐个登记备案并加强管理,指导奶畜养殖场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加强奶畜饲养管理和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引导奶农参照有关规程进行奶畜的科学饲养,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生鲜乳。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对奶畜实施强制免疫,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奶畜所生产的生鲜乳禁止出售。
 
  2.规范奶站建设和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当地的奶源分布情况,遵循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划设置生鲜乳收购站,依据《条例》要求,对现有生鲜乳收购站逐个进行登记、清理,符合《条例》要求的及时发放许可证,保证生鲜乳的正常收购,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3.对奶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严格把关。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把奶牛饲料、蛋白饲料、奶牛场的自配料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发现有问题的奶牛饲料及蛋白饲料,产自本市的,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对不合格的产品封存销毁,已售出的坚决召回销毁;产自外地的,立即下架封存,并向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通报。
 
  推广规模化养殖场(区)饲料统一采购、统一检测模式,健全饲料来源记录,实现饲料质量的可追溯,减少奶农分散采购风险。奶牛养殖场(区)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化合物,严禁使用《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违禁药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规定,建立完善投入品使用记录,确保使用安全。
 
  4.规范生鲜乳贮存运输。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将生鲜乳贮存运输环节纳入监管范围,对生鲜乳贮存容器、运输车辆以及从事运输人员,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对生鲜乳贮存、运输环节发生问题的,立即停止营运,对受污染的生鲜乳封存销毁,严禁流入生产、消费领域。
 
  (二)加强乳制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
 
  1.严格乳制品行业准入制度。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审查,新建企业不符合具有稳定奶源基地等行业准入条件的,不得进入乳制品加工行业,不具备乳制品质量安全保障条件和相应检测设备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
 
  2.落实乳制品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乳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从原材料入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规范,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组织生产。实行原材料购进查验制度,对收购的生鲜乳逐批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收购入厂。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添加标准外的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格出厂检验制度,做到批批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建立销售台账,并留样备查,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3.加强对乳制品质量的检验监测。质监部门要定期对乳制品质量进行检验监测,对检验出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封存销毁库存产品;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要求企业立即召回并销毁。企业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对乳制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1.严把乳制品销售市场准入关。工商部门要对乳制品销售者的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办理营业执照。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乳制品的违法行为。
 
  2.落实乳制品销售者自律制度。工商部门要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登记、乳制品安全信息公示等自律制度,如实记录乳制品进货品种、数量、流向等内容,有关证票和进货台账应保存两年以上,实现乳制品进货可追溯。
 
  3.建立销售环节乳制品退市制度。乳制品销售者要按照政府、监管部门、乳制品生产企业公布的乳制品安全信息,对不合格乳制品及时采取下架、封存等措施,停止销售,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对退市乳制品进行跟踪登记,监督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4.加强市场监测和消费者举报信息分析。工商部门要做好销售领域乳制品抽样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充分发挥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对消费者反映的不合格乳制品申诉举报信息,快速反应,立即核查,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通报。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的监管
 
  餐饮单位要实行采购乳制品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等相关内容。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明。卫生部门要对餐饮业经营者食品索证索票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组织开展乳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09年6月底在全市开展乳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专项整治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负责实施。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整顿;质监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整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进出口环节的整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流通环节的整顿;卫生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整顿;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订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密切合作,协同联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在整顿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确保专项整顿取得实效。各地要结合专项整顿,积极探索并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使全省乳品生产经营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改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集中精力抓好组织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制度,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全面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二)严格实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对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对乳品市场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此次专项整顿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政府、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乳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大力宣传乳品消费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全民参与监督的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四)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乳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乳品质量安全案件进行查处。对危害较大、后果严重的及时立案,快侦快破,依法从重查处,真正起到震慑乳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地区: 陕西
标签: 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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