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持续稳定的良好态势。但我市作为化工大市,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众多,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差,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还比较薄弱,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7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未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监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新的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加快现有化工企业搬迁改造、进入化工园区的步伐。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审核要严格标准、程序、条件和时限,要把关键装置部位是否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作为审核重点。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化控制,作为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外,还应安装安全连锁和紧急停车系统;工艺简单的单一装置,在完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连锁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配齐安全阀、防爆膜等紧急泄压装置外,还应安装紧急停车系统。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涉及危险工艺所有企业的自动化改造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并确保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监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立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要对其依法作出处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等进行严格审查;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4.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同时函告同级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无证无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业户,企业所在地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应就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作出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7.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企业要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作为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的有效手段来抓,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三基”(基层、基础、基本功训练)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10年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基本实现安全标准化管理。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要求。
8.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化工企业41条禁令,将安全管理的有关内容在相应的作业场所张贴、悬挂,在员工中认真组织学习,用41条禁令规范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学习借鉴先进安全管理方法,加强生产经营过程中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的岗位操作和作业管理。要加强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明确工程项目设备设施承包或租赁过程中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减少操作失误,促进本质安全。
9.建立规范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81号)精神,坚持并完善隐患分级排查、挂牌督办、特别整改工程工作机制,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时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到位。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10.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相关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1.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联系机制,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2.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建立特殊安全生产活动情况报告制度。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生产储存装置开停车、关键装置检维修作业、废弃物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特殊安全生产活动,从业单位在实施上述活动前要将实施日期、活动范围、施工内容、配套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当地安监部门。
1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国家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强化安全基本功训练,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积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互动机制,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5.改造提升企业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严禁未经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许可,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用途。
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16.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7.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积极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进行技术改造。指导有关大型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大型化工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四、完善标准规范,深化专项整治
18.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力度,加强化工园区的监管,各地要设置区域性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
19.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城区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路线,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实行实时动态监控。在2009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要全部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各级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建立由有关部门参与的地区间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20.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贸易、安监部门要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21.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五、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执法能力
22.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在危险化学品领域实行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管,改进和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检查能力,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促使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县级安监部门除按规定实行备案外,要在事故批复后3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连同政府的批复文件报送市安监局。
24.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监、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25.加强安监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级要加强安监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在安监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6.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7.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8.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综合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级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废弃物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体系。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