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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年4月修订)(粤府办〔2012〕28号)

   2013-02-20 949
核心提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粮食安全保障形势发展需要,结合全省粮食安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粮食安全保障形势发展需要,结合全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实施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对《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2012年4月修订)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省人民政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10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二)评审。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组织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省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市填报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省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汇总全省考核结果,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省。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省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省人民政府对每届政府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名列前5名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并与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省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因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2.省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附件

  附件2
 
  省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中未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考核的内容,均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负责牵头考核。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负责对各地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落实情况和为确保粮食安全而必须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抽查)粮食工作考评。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考核。
 
  省工商局:负责考核粮食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省物价局:负责考核市场粮价管理情况。
 
  省质监局:负责考核粮食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省农发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进行考评,并考核粮食政策性业务金融政策执行情况。



 
地区: 广东
标签: 粮食安全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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