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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阜政办〔2009〕19号)

   2011-06-13 265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8年8月以来,我市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管理,集中开展了打击私屠滥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8年8月以来,我市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管理,集中开展了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的非法交易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猪肉市场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稍有松懈,就有可能出现反弹。为巩固管理成果,保障肉食品消费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猪肉市场管理工作
 
  加强猪肉市场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民利益至上”和“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思想,针对猪肉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及出售、运输、储存、加工病害猪肉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典型案件,坚决防止病死猪进入消费市场,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猪肉市场管理工作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各地要组织工商、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突出城乡结合部和偏远农村等重点地区,集中力量开展查处行动,对私屠滥宰的窝点要彻底捣毁,对从事私屠滥宰的业主要依法严惩。要紧盯屡查屡犯的黑窝点和顽固窝点,防止死灰复燃。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由市商业协会负责,市商务办配合)
 
  (二)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要严肃查处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许可证书和标志牌以及为违法行为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屠宰加工企业严格执行进场生猪检查验收制度,认真落实规范操作、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严肃查处违反《条例》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发现屠宰病死猪、经营病死猪肉的,依法移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由市商业协会负责)
 
  (三)全面清查储存猪肉冷库。要坚决防止和杜绝小冷库成为收购、储存、销售病死猪肉的窝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阜阳市猪肉冷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猪肉冷库的日常检查,确保冷库储存猪肉的质量安全。(由市商务办负责)
 
  (四)打击出售病死猪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场进场生猪查验制度,对无检疫证明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认真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严肃查处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
 
  (五)打击经营不合格肉品行为。各地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肉品市场监管,尤其要加大对集贸市场、社区超市肉品经营摊点、柜台的检查力度,督促经营企业健全索证索票和进销台帐制度,依法打击销售不合格肉品行为。(由市工商局负责)
 
  (六)保证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用肉安全。质监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监督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台帐制度,确保使用肉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严禁私宰肉和不合格肉进入加工环节。(由市质监局负责)
 
  (七)保证餐饮环节用肉安全。要监督餐饮单位和集体伙食单位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台帐制度,确保使用肉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严禁私宰肉和不合格肉进入餐饮环节。强化对卤菜等熟食制作、销售摊点的检查,确保肉品使用和消费安全。(由市卫生局负责)
 
  (八)加强生猪及猪肉产品的运输管理。切实加强辖区出入境重要路口的检查工作,对未持有活畜检疫证、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和随货同行发票的上路运输生猪及猪肉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扣,并移交当地商务、畜牧兽医等部门处理,坚决杜绝问题猪肉流入市场。(由市交通局、畜牧局负责)
 
  对发现的猪肉质量违法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对查处的问题猪肉坚决予以销毁,对经营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档案。各级公安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密切配合,确保猪肉市场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机制,形成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执法监督。对猪肉市场管理中重大突发事件,组织工商、商务、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将严肃处理。
 
  (三)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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