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出口企业:
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2013年绿色通道企业申报工作,申请的企业年出口额由500万美元以上调整至100万美元以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2013年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报送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13〕411号)精神,我局将于近日开展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二、国家质检总局此次核准针对新申请企业,原已获绿色通道资格的企业不需重新申请。
三、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二)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三)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四)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六)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企业应当对以下内容做出承诺:
(一)遵守国检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二)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三)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四)产地国检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五)自觉接受国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认真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见附件),同时提交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申请企业应于7月22日前向所属辖区检验检疫局递交申请材料。
六、为加大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施力度,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将绿色通道企业申报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所属辖区国检局提出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1.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doc
2.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总局50号令).doc
北京国检局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