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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重启市场活禽交易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3〕24号)

   2013-06-21 283
核心提示: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满足市区居民的家禽消费需求,恢复家禽业正常生产,根据《浙江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满足市区居民的家禽消费需求,恢复家禽业正常生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启活禽交易市场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3〕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重启市场活禽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启市场活禽交易的原则

  鉴于禽流感疫情隐患和风险尚未完全消除,各区在重启市场活禽交易前,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和“先集镇后主城区、先局部后全面、主城区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内重启市场活禽交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科学有序地重启市场活禽交易。

  二、重启市场活禽交易的条件

  (一)辖区内连续14天无新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发生。

  (二)活禽交易市场的选址及硬件设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8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6〕222号)的要求和《杭州市区农贸市场重启活禽交易评估验收标准》的规定。活禽批发交易重启的具体标准由属地区政府按照相关标准制定。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活禽直营店、专卖店等可参照执行。

  (三)活禽交易市场已经彻底清理消毒,环境样品H7N9禽流感经监测为阴性,并通过各区市场活禽交易重启工作评估验收小组的评估验收。

  (四)活禽交易市场具有健全的卫生、消毒、休市、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市场主办者承诺严格落实活禽市场准入制度,每日对活禽销售、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实施消毒,按照有关规定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活禽宰杀后的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每月不少于3天的休市制度,休市期间活禽经营场所应进行清场,并实施全面彻底清洗、消毒。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

  三、重启市场活禽交易的评估验收程序

  各区政府应当成立由工商部门牵头,卫生、贸易、农业、林业等部门组成的市场活禽交易重启工作评估验收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商部门),负责对拟重启活禽交易的市场组织评估验收。

  由市场举办者向当地市场活禽交易重启工作评估验收小组提出市场重启活禽交易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市卫生部门出具的近期市场环境样品H7N9禽流感阴性的监测报告。评估验收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杭州市区农贸市场重启活禽交易评估验收标准》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通过的,由区工商部门统一报属地政府同意后,准予重启市场活禽交易。

  四、强化对活禽及禽类产品调运等环节的监管

  市场活禽交易重启后,要严格检疫管理,出栏家禽或跨县域运输活禽的经营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装前、卸后对车辆和笼具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的,方可调运;严禁运输和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严禁从人或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地区调入活禽,严防疫病传播和扩散。市贸易部门要结合农贸市场二次改造提升工作,依照《杭州市区农贸市场重启活禽交易评估验收标准》,加强对重启的活禽交易区的硬件设施改造进行指导。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禽流感疫情,及时出具农贸市场环境样品H7N9禽流感监测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和参与辖区内农贸市场重启活禽交易的评估验收工作。

  五、科学引导家禽养殖和居民消费

  农业部门要密切关注家禽市场的供需情况,引导家禽养殖户适时补栏,确保家禽产品市场供应稳定。要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方式,构建新型家禽产业体系和经营机制,积极推进家禽业转型升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家禽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尽快恢复市场消费信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家禽产品产销对接,引导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向定点屠宰的家禽加工企业采购冰鲜禽肉等产品。积极引导居民消费品牌冷鲜禽产品和熟肉制品,加快转变家禽产品消费方式,促进家禽交易、生产方式转型升级。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区农贸市场重启活禽交易评估验收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9日

  附件

  杭州市区农贸市场重启活禽交易

  评估验收标准

  1、辖区内连续14天无新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发生。

  2、活禽交易市场已经彻底清理消毒,环境样品H7N9禽流感经监测为阴性。

  3、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

  4、活禽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5、活禽交易区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有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6、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地面15厘米以上。

  7、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有专用的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8、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换岗,工作时应佩戴口罩、穿工作服,做好个人防护。

  9、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安全承诺等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相关追溯凭证及索证索票工作室及商品进货索证索票纸质或电子台账;建有经营户档案,并做到一户一档;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地区: 浙江
标签: 家禽 活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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