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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06〕150号)

   2011-05-19 635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闽政〔2005〕21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扎实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省政府《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闽政办〔2006〕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漳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直有关单位和芗城区、龙文区政府为委员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调查研究,参与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阶段性工作目标;(三)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负责提出市级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扶持计划;(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项治理和年度督查工作,对各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六)定期听取市直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监督检查;(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须于今年11月中旬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中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芗城、龙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经贸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职能。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后,市、县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的职责转到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农业、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能按国务院《决定》和中央编办、省政府的要求分工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分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对于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2006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以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党委和政府的各项工作决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突出重点,狠抓食品污染治理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省政府《通知》精神,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继续实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动态管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围绕着“五类产品、一个行业”即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主要食品的污染开展全面治理,进一步强化我市食品安全工作。

  (一)加强主要食品产销环节治理。在农产品生产环节,重点加强对使用农药、兽药、激素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和指导,规范种植、养殖行为,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全市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农药残留产地监测网建设,建立完善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主产县区农残监测点建设并开展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药物和添加剂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快淘汰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进程,扩大禁止销售和使用范围;继续开展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和水产品“氯霉素”等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信息。开展水产品中“孔雀石绿”检测和液态奶中复原乳相关检测;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在食品加工生产环节,要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制度,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厂点进行普查,健全企业档案,严查无证生产。推动食品标准建设,提高企业标准化意识。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巩固大米、面粉、酱油、食用油、食醋等5类食品治理成果,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在食品流通环节,要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和经营单位的监管,推行“三绿工程”,推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质量承诺、检测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销毁、公布等制度,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有效办法,完善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监测办法,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要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全面推行猪牛羊定点屠宰和农村屠工制度,改造提升牲畜定点屠宰场,进行禽类集中屠宰试点;要在餐饮业和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管理。

  (二)开展食品安全重点专项整治工作。

  1、由经贸部门负责,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配合,加快市级无公害畜禽基地建设,培育一批市级规模生猪、蛋禽无公害基地,重点做好市级无公害畜禽基地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种养殖技术等培训工作,加大畜禽养殖环保设施建设投入与监管;加强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加快推行农村屠工制度,全面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牲畜屠宰管理;组织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的检查,加强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的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

  2、由质监部门牵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和认证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3、由质监部门负责,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普查,健全企业档案,严查无证生产。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加快实施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市场准入制度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制度。

  4、由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开展列入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建设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监测范围逐步覆盖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促进农产品污染源头追溯工作,开展乳品行业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信息。

  5、由农业部门负责,供销社配合,强化农资产品的监管,扩大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水平。

  6、由农业部门负责,工商、质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配合,开展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主要是农药、畜禽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的整治,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7、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开展水产品质量、渔用饲料、渔药的监督检查和水产品孔雀石绿的抽检工作,对检出孔雀石绿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8、由工商部门负责,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逐步扩大对食品的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的覆盖面,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加强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开展重点区域、经营者自律承诺和节日食品市场等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办食品违法案件。

  9、由卫生部门负责,质监部门配合,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在2006年9月底前对全市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等生产企业和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要通过各个专项整治,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10、由文化与出版部门负责,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开展食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的专项整治,对食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进行大检查,严厉查处非法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的单位和个人。

  11、由建设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督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开展二次供水清洗队伍的培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二次供水改为直供水和采用先进供水技术,提高水质;开展市、县城区供水水质的督查工作,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水质开展抽查并予通报。

  12、由粮食部门负责,加强粮食系统内大米、小麦粉、粮食复制品、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储备粮储存品质定期测报制度和进出库品质测报制度,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

  13、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配合,做好市、县二级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重点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网络建设。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品种和环节,开展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选择重大危害因素开展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并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针对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执法联动,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执法、执法空白、有权无责、行政不作为等问题。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不论是任何部门,执法联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一查到底,依法履行执法责任,不得互相推诿,放纵违法行为。要集中力量狠抓一批大案要案,重大典型违法犯罪案件要公开审判,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各级政府和监察部门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监管不力者实行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行为,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四)加快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和预警体系建设。要继续抓好全市各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建设,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我市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意见;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及时分析我市主要食品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我市食品污染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意见;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制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制定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上意见和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充分运用数字漳州政务网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由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水产养殖用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整理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要加快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与个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信用征信、评价、咨询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失信制裁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对不守信者由政府各职能部门、中介组织和社会各界联合进行制裁。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健全食品安全评估指标体系,正确评估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成绩和问题。

  四、加强宣传,不断扩大社会影响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报道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适时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的定期、专题报道活动,重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消费知识,报道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各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举措、特点及成果。要注重典型宣传,及时发布有关食品安全检查、检验及企业信用等方面的信息,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报道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揭露和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并跟踪报道查处情况,震慑违法企业和犯罪分子,教育经营者和群众,形成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普法、科普等教育,举办行政执法人员、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市场管理人员培训班,增强执法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参与意识。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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