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
(一)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市政府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对区、市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其主体责任。
(二)明确部门责任。市农业部门负责协调跨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等重大问题,指导各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做好食用水产品从养殖、捕捞到流通、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管。林业部门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检测及权限范围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粮食部门负责做好粮食收购、储备的质量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产地准出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把质量安全关口。
二、落实监管任务
(四)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对剧毒、高毒农药实行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实名购买和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组织开展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对高风险农药、兽药实行目录管理。构建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将农业投入品纳入可追溯的信息化监管范围。指导农产品生产者依法、规范、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依法落实兽药休药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制度。
(五)加强产地环境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环保、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和土壤环境治理,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围绕“减量控害增效”,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实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全覆盖。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六)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农药、兽(渔)药残留标准,推行安全生产清洁技术。稳步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不断扩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建设规模。鼓励农产品生产者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
(七)开展专项整治。农业部门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和畜禽屠宰专项整治,渔业部门开展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农业、渔业、畜牧兽医、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检验检测作用,对抽检结果依法实行曝光制度。对检测或者执法中发现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理。
(八)推行产地准出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产地证明和自检证明。检测不合格或者未依法进行包装、标识的,不得上市销售。加强对产地准出工作的指导服务和验证抽检,做好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
(九)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立健全覆盖各层级的全过程质量追溯平台,充分运用二维码等自动识别技术,使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全环节可追溯。
(十)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畜牧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建立和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
(十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检验检测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检测车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保障能力。
(十三)完善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区(市)、镇(街道)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镇级监管机构专职人员配备。在农村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管,并保障相应工作经费。提升市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水平,升级改造各区、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站),保障镇级检测机构具备速测条件。进一步健全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改善执法手段,统一执法车辆及标识。
(十四)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农业部门和公安、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做好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五)落实责任追究。始终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强化大案要案查处,坚决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管理对象重点监管,依法进行处罚。全面落实行业退出机制,对有关违法犯罪责任人依法通报,实行行业禁入。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对网格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而事先未排查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追究网格责任人的直接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