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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一次性塑料餐盒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榕政办〔2010〕175号)

   2011-05-22 971
核心提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盒的监管,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盒的监管,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的公告》(2010年第42号公告)、《关于深入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2号)和《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深入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0〕7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包括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的行为,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督促企业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

  (一)严查生产环节。对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环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质监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获证企业不能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以及日常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无证生产一次性塑料餐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二)严查销售环节。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盒销售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注QS标志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通报,对销售环节中经销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盒的从业户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严查餐饮服务环节。严查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采购一次性塑料餐盒索证索票要求落实是否到位。对采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销毁(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四)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开展安全知识培训,督促企业改进管理,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快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责任单位:市经委、市食安办〔市商贸局〕)。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自2010年9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集中查处阶段(9月)

  市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深入扎实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集中整治行动,重点对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企业、大型集贸市场和集中配餐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盒要追查其来源与流向,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二)总结阶段(10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0月20日前向市食安办报送总结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整治任务和监管责任,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惩罚机制和举措,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行为。

  (三)广泛动员,加强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动员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监督力量,依法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四)强化宣传,形成声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形成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及时依法曝光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盒的企业名单,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专项整治的工作进展、工作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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