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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蚌政办〔2008〕120号)

   2012-12-28 462
核心提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蚌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部等9部门下发的《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蚌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生产、流通、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在饲料中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及非饲料添加剂和违禁兽药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着力加强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遏制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非饲料添加剂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兽药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及分工
 
  市政府成立蚌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52-3015726;电子信箱:bbsfda@sina.com)。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市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本系统工作的落实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各县(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具体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条件审核和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严格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继续做好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工作。在餐饮环节要严查非法使用亚硝酸盐和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及使用地沟油等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生产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把好生产原料入厂关和产品质量关。整治的重点品种是肉制品、乳制品、酿造食品和蛋白含量高的食品,严厉查处面粉中超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炒货制品非法添加滑石粉、明矾和超量添加甜味素以及腌卤制品超量添加亚硝酸盐、豆制品中非法添加苯甲酸钠、硫酸亚铁的违法行为。整治的重点对象是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整治过程中,不仅要关注以前整治过的高风险问题,如三聚氰胺、吊白块、苏丹红、工业染料等非食用物质添加等,还要调查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新情况、新动态,坚决杜绝发生类似三聚氰胺污染乳制品的系统性问题。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及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及抽样和检验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经营者资格管理和违法经营的查处。严厉查处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工业用双氧水漂白以及非法使用吊白块等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把好初级农产品质量关。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瘦肉精、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水产品药物残留、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尤其是非法使用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剧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食品流通行业管理,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
 
  公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暴力抗法和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经济委员会负责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引导生产企业规范生产。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必要经费。
 
  新闻宣传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从2008年12月开始,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4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各相关部门通过指导、督促企业自查自纠、明查暗访、产品抽检和举报线索摸排等方式,确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调查掌握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情况。
 
  2.具体措施。
 
  (1)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公告,各相关部门指导并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具体奖励措施由各相关部门制定。
 
  (3)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卫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在饲料生产经营各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情况,并向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反馈相关信息。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汇总,并将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4)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滥用食品添加剂、滥用兽药、使用违禁药物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和风险监控计划。
 
  (5)各相关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依法严厉查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相关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区域整治、专项抽查和风险监测等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履行使用添加物质备案手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2)各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和非法饲料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非饲料添加剂品种,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对我省所有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重新进行现场核查,对不再符合获证要求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进一步严格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相关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在饲料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以及滥用兽药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加强信息搜集和检测技术研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销售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对销售“三无”、过期变质、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以及对以非法食品添加物充当食品添加剂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备案制度,全面清理食品生产企业添加物质使用备案情况,监督企业对所有使用的添加物质按要求进行备案。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迎查阶段(2009年1月上旬及4月上旬)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1月上旬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9年4月中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上述时间前认真梳理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汇总准备各项资料,切实做好迎查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贯彻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强化领导,分级包干,层层负责,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有保障,全面、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及专项整治方案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方案中要注意时间的衔接,并要突出区域特点和重点产品,进一步细化整治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职能,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强化落实。整治工作中要严格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实效。在整治过程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同时,各地要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库的作用,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工作意见建议。
 
  (四)加大力度,严厉查处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五)宣传教育,营造氛围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六)畅通信息,督查评估
 
  1.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2.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在2009年1月12日之前和2009年3月12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在2009年4月15之前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3.各县区、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具体工作计划,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随机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4月上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附件
 
  蚌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  秦  武(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丁跃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忠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 李廉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广电局局长)
 
  张  昊(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王洪祥(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伟红(市监察局副局长)
 
  汤春义(市财政局副局长)
 
  唐广廷(市农委副主任)
 
  刘  明(市商务局副局长)
 
  薛惠祥(市卫生局副局长)
 
  姜和龙(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百存(蚌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王  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于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王忠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于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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