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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义检一〔2011〕59号)

   2014-12-16 328
核心提示: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并对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全过程实施控制,特制订《义乌检验检疫局出口食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并对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全过程实施控制,特制订《义乌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义乌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1.目的

  规范出口食品的检验监管工作程序,对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全过程实施控制。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监管工作。

  3.受理报检

  3.1接单

  业务部门在CIQ2000综合业务系统中接到检务部门受理的出口货物电子报检信息后,进行接单、分单,并将物理单证交检验员。

  3.2审单

  检验员应对物理单证和CIQ2000综合业务系统单证进行审核,施检人员在审单中如发现所提供的单证不齐或有差错时,应及时要求发货人或代理报检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单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单的,视情况予以后补或不予施检。

  出口货物报检单证应包括:

  a.出口货物报检单;

  b.合同/信用证;

  c.发票;

  d.装箱单;

  e.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f.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g.厂检合格单和其它所需资料等;

  4.检验检疫前准备

  4.1审单确定单证齐全的,由施检人员及时与发货单位或代理报检单位取得联系,以确定检验检疫时间。

  4.2确定检验检疫依据:

  a.双边协议和相对应的标准;

  b.进口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c.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d.我国标准高于合同、信用证或协议约定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的,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e.除转口贸易外,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高于国内和国际的,按照合同、信用证执行;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低于进口国规定的,按照进口国规定执行;合同、信用证条款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与合同不一致时,按信用证条款执行。

  f.对合同、信用证条款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g.没有以上规定的,按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3检验检疫方式:自验。

  4.4资源准备:根据需要准备样品封识、抽样工具、现场检测工具、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等物品。

  5.实施检验检疫

  5.1现场核查的内容包括:出口食品的存放地点是否符合要求,并按报检单证核查货物状况,包括包装材料、品名规格、唛头、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数重量等是否与报检单证一致,如有不符,应及时与发货人或代理报检单位或货主进行核实,做好检验原始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预包装食品应认真核查标签是否与标签证书一致。

  5.2所使用的原始记录必须填写齐全。所有记录必须经复核人签字,并随报检资料留存。

  5.3抽样和送样

  a.抽样工具、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容器不洁污染样品。需要检验微生物的样品,其采样工具、容器必须经高压灭菌处理,并按无菌操作进行采样,以保证所抽样品的清洁卫生。

  b.根据食品的不同,严格按有关标准、规程或规定的要求,抽取代表性样品。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要求。从样品的采集至送抵实验室的整个过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维护样品的真实性。

  c.样品采集后,需检测的样品,送义乌局或省局技术中心检测。

  6.检验检疫结果判定

  施检人员应按相关的标准、检验检疫规程或有关规定对检验检疫结果进行判定,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出具相应证单。

  7.结果登记和拟制证稿

  7.1检验检疫完毕,施检人员应在CIQ2000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中登记,需要出具证书的,应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拟制证稿,做到表达准确,真实客观。

  7.2证稿拟制结束并完成全部检验检疫工作后,施检人员应及时将全套物理单证提交授权签字人审核:

  a.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口食品,全套物理单证必须经领导审核签字。

  b.经授权签字人审核全套单证符合要求的,返回施检人员;

  c.经审核发现有差错的,应及时反馈施检人员纠正。

  7.3拟制的证稿经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字后及时将全套物理单证送交检务签收,同时在CIQ2000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提交。

  7.4施检部门从实施检验检疫开始至出具证稿交检务部门签发,其检验周期一般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8.后续监管

  8.1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施检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而达到出口要求的,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8.2经检验检疫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或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口,并由业务部门按规定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不合格信息。

  8.3对经检验不合格不准出口的产品,要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销毁,严禁企业自行处置或销售使用。企业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负主要责任,对不按要求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的企业,要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

  9.附则

  9.1本规范如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新规定。

  9.2本规范由义乌局负责解释。

  9.3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义乌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义检一〔2010〕70号)作废。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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