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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宛政办〔2009〕70号)

   2011-03-19 680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在我市得到严格执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94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等一系列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学习、培训工作,并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食品安全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组织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全市各级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严格要求食品检验检疫人员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检验检疫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合法、有效。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二、抓紧清理完善地方规范性文件,确保食品安全政策法律制度统一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对现行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清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或内容,要及时依照程序提出废止或修订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对国家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要配合省卫生厅制定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在本企业内部使用。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要,市政府法制局、市卫生局要及时拟订配套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审定,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切实得到执行。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市、县两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全市各级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主动加强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要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全市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在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要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相对稳定,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技术设施相对完整。机构改革未完成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授权有关部门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和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空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职能交接期间,要细化衔接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减、节奏不乱、有序有效、平稳过渡。

  四、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抓好食品安全整顿和食品安全市创建工作

  省政府和市政府已安排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整顿任务和责任,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用3年时间,使我市5个以上县市区达到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标准,并继续保持食品安全优秀城市称号。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94号)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对《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地区: 河南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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