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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十一条

   2007-01-31 640
核心提示:  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

  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报检方式的规定。

  报检是指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行为。报检既是法律赋予收发货人的权利,又是一种法定义务。本条规定,报检义务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报检方式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既可以直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也可以委托具有报检资格的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进行申报。

  报检义务人自行办理报检手续,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一般称自理报检。以自己的名义自行办理报检手续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即自理报检单位。自理报检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履行报检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专门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为进出口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行为,一般称为代理报检。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完成的代理报检行为包括:办理报检手续、缴纳检验费用、联系和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领取检验证单和通关证明以及其他与检验工作有关的事宜。在代理报检活动中代理报检单位可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收费多少要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是代理报检的一种特殊形式。出入境快件,是国际特快专递邮件的简称,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由特定的运营企业以“门到门”的方式承运出入境快递货物和物品,一般有重量、体积的限制。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使用这种方式越来越多,因为通过快件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虽然费用比传统运输方式要高,但所需时间较短、效率较高。尤其是一些体积小、价值高又需要快速运送的货物,收发货人更愿意选用这种方式出入境。

  出入境快件与传统的货物进出境方式有较大的不同,如“批”的概念较模糊、货物的体积相对较小、收发件人往往不太熟悉进出口业务等。尤其是进境快件,进境后,收件人可以遍布全国各地。若要求收件人自行办理报检,无论时间、费用、效率上都受影响,失去了快件邮寄的意义。为此,本条规定出入境快件的报检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快件的管理规定,出境快件应在其运输工具离境的24小时前由快件运营企业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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